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撤销之诉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 概念
    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为维护自己权利而参加诉讼的人;
  2. 参诉理由
    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主张自己权利,而将原告和被告一并作为被告, 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注意有独三之诉是一个独立的诉,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3. 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

  4. 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

    注意有独三只能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 法院不能职权追加有独三参加诉讼。

  5. 参诉时间
    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注意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人在二审中参加诉讼的, 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warning [理解与适用]有独三之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是一个独立的诉,一旦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后,案件中存在两个独立的诉,即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以及有独三之诉.在有独三之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成为被告。 :::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 概念: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 参诉理由: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 参诉方式: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

【命题角度】有独三和无独三参诉方式的区别一 有独三只能通过提起诉讼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而无独三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追加其参加诉讼。

  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1)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A.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
B.调解书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要无独三签收,无独三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无权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三、撤销之诉第三人

  1. 起诉条件:

(1)(有独三或者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1. 起诉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
  2. 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判的法院
  3. 法院处理:

(1)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命题角度】

  1.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为被告,提起的一个新的诉讼,故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做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2.第三人撒销之诉讼是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3.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