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1 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实质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一、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

  1. 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相对应的概念。
  2.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但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3.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但是若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然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成立贪污罪

    (二)行为对象

    单位的财物

    (三)行为方式

  4. 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

  5. 职务
    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即能够占有或支配单位财物。
    例如,主管、管理、经营等职务。依据这种职权,能够占有或支配单位财物。纯粹的体力性劳务,没有管理权限,只是机械执行的角色,不属于这里的“职务”,其对单位财物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而没有独立占有。对此可联系盗窃罪中关于上下级占有的知识加以判断。

    例1,单纯的没有管理权的装卸工、搬运工、分拣员,不是这里的“职务”。但仓库管理员、产品质检员,具有一定管理权限,属于这里的“职务”。(2009 年第18题,2014年第17题) 例2,甲是某公司司机,按照公司安排独自一人将价值7万元的货物运往外地。甲在途中将货物变卖,携款潜逃。长途运输司机单独运输,没有押运员,表明公司对司机有充分授权,在占有公司财物。甲构成职务侵占罪。(2008年四川卷第18题)

  6. 利用
    是指实质的利用而非形式的利用,即要求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是仅仅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容易进入作案场所。


二、罪名区分

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 A (财产法益),职务侵占罪是 A + B。B 是指单位对职员的信任。
单位授予职员一定职权、职务,信任职员会忠实行使职权。职务侵占罪比普通财产犯罪多侵犯一个法益,也即单位对职员的信任,职员违背信任而滥用职权。这个法益体现在三个方面:

  1. 行为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职员;
    侵占罪、盜窃罪、诈骗罪的主体不要求特殊身份
  2. 行为对象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单位的财物
  3. 行为方式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
    侵占罪、盜窃罪、诈骗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