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的种类

书证
1. 可提供非原件
2.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非原件必须盖章;
3. 提供专业资料文献应附说明
物证
1. 可以是原物的照片录像等;
1. 数量较多的种类物可以只提供一部分
视听资料
1. 可提供复制件;
1. 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
1. 声音资料应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
1. 证人基本情况;
1. 证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1. 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1.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非原告或被告其中固定一方)

[注意]原告或者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异议,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法院可以准许。此处是出庭说明,而非作为证人 | | 鉴定意见 |
1. 要有鉴定人的签名鉴定部门的盖章
1. 一般书面鉴定结论即可,但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鉴定人应出庭
| | 电子数据 | 电子数据是以二进制数字方式凭借计算机生成和识别的,存放介质为光盘或SD 卡、U盘、电脑磁盘等其他数字存储介质,而视听资料是存放在录像带、磁带、胶片等模拟信号存放介质中的,而且视听资料只能在物理空间传播,电子数据可以在虚拟空间内无限制的快速传播 | | 现场笔录 |
1. 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签或不能签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可由其签名
1. 一般提供书面现场笔录即可,但当事人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时,应出庭
| | 勘验笔录 |
1. 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1. 勘验人必须出示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1. 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1. 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 | 当事人陈述 | 谈话笔录,要求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 | 域外证据 |
1. 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1. 在港澳台形成的证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 | 外文证据 | 翻译机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


二、举证与证据补充

(一)被告

  1. 举证责任

(1)被告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复议维持]
①原行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②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1. 举证期限

(1)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
(2)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可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事由消除后15日内举证

  1. 一审证据补充

一审中,原则上不允许被告补充,但一审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补充

  1. 二审证据补充

对于被告,只要超过了一审举证期限,一般应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原告和第三人也不是没有补充证据期限上的限制,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二)原告

  1. 举证责任

(1)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初步证明责任)
(2)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案件,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主动履行或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
(3)行政赔偿或补偿诉讼,造成损害的事实
①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②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注意]原告对其他事项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行使举证权利,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1. 举证期限

开庭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交,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 一审证据补充

一审中,原告原则上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1. 二审证据补充

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三、取证、质证和认证

(一)证据调取

  1. 主动调取

(1)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1. 申请调取

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调取如下证据: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注意]1.被告不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2.法院不予调取,可以申请司法复议

  1. 备注

(1)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事项为“利益”+“程序”依申请调取证据理由为“秘密”
(2)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质证,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1. 总结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保全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曳请重新勘验,都应当在举证期限之内提出

(二)责令提交证据

  1. 主动责令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也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1. 申请责令

(1)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2)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3)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warning [知识点拨]
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事项为“利益”+“程序”,依申请调取证据理由为“秘密”,记住关键词即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予质证,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质证。 :::

(三)质证

  1. 一般质证规则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案的证据除外

  1. 涉密证据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注意]不是不质证,而是不公开质证

  1. 申请执法人员出庭说明

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法院可以准许:
(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4)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1. 二审质证

(1)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2)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四)认证

  1. 无效力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1. 片面效力

下列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但可证明行政行为违法):
(1)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4)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注意]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 弱效力

下列证据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可以和其他证据共同证明待证事实):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过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