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 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1931 年 11 月 7 日第一次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3)规定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
(4)规定苏维埃国家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
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

  1. 历史意义

(1)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同民国政府制定的“约法”“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3)肯定革命胜利成果,提出斗争方向。
(4)调动了苏区人民的革命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 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1941 年 11 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保障抗战
(2)加强团结
(3)健全民主制度
① 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
② 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③“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中共、非党左派、中间派)。
④ 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
⑤ 人民享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的权利。
⑥ 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其特殊利益。
⑦反对民族歧视,实行民族平等、自治,尊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
(4)发展经济
(5)普及文化教育

  1. 历史意义
    (1) 以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
    (2)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 年 4 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五部分,共24条。主要内容如下:

  1. 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政权形式上开始由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2. 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3. 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公务员。
  4. 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
  5. 普及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