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法律规定的或者由死者指定的人取得其所有权的制度。其中,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死者是被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一、继承概述
(一)主体
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集体、国家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二)客体(遗产范围)
-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不属于遗产:
(1)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死亡赔偿金、抚恤金;
(2)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 例外可以作为遗产:
承包收益;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对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
(三)继承的开始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死亡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没有继承人”是指,除了与其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以外,该人没有其他继承人);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指除了与其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以外,该人还有其他继承人):
① 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warning
⭐ 无继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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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一)继承权的放弃
- 时间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制前。
遗产分割后,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 方式
(1)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明示放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2)在诉讼中,向法院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 效力
(1)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至继承开始时。
(2)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反悔
(1)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2)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依法丧失继承资格。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与否);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