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 图1

一、国际贸易术语

(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个术语)

  1. 基本特点

(1)卖方义务最小为EXW (EX Works,工厂交货):“货物出门概不负责”。
(2)卖方义务最大为DDP (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送货上门”。
(3)除了EXW和 DDP,其余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1. 三个最重要的术语: FOB、CIF 和 CFR

(1)共同点
①风险均自货物装运港装运上船(卖方完成交货)时转移。
②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
③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④均只适用于海运和河运
(2)区别

术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FOB ( Free on Board)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不是义务)
CFR ( Cost and Freight) 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不是义务)
CIF (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简化记忆】
FOB不包运不包险;CFR包运不包险;CIF包运也包险。
【注意】
使用CIF和CFR术语时,为了买卖合同能进一步履行,合同中必须约定目的港,但货物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转移,卖方的交货义务截止于装运港。
(3)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①装运通知:买方安排运输后通知卖方,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
②投保通知:卖方货交承运人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CFR 投保通知:卖方货交承运人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CIF (买方无特殊要求)卖方应投保平安险(海运最低险)。
  1. 对应的三个术语:FCA、CIP和CPT

(1)风险转移:货交第承运人
(2)交货地点:装运地
(3)其余各方面为一一对应关系
FOB——FCA ( Free Carrier)
CIF——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CFR——CPT ( Carriage Paid to)

  1. 《2010年通则》的两个新增术语:DAP(Delivered at Place)和 DAT ( Deliveredat Terminal )

(1)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
(2)区别:DAP(运到);DAT(运到+卸下)

  1. 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1)FAS、FOB、CFR和CIF只能适用于船运(海运或河运),其他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FAS ( Free along side Ship,船边交货)
FAS(船边交货)与FOB(船上交货)的区别:卖方是否负责装船
《2010年通则》贸易术语总结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 图2
(2)《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改(2020年1月1日生效,11个术语)

  1.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更名为DPU (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内容仍然是“运到+卸下”
  2. FCA术语增加“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例1】中国卖方与法国买方签定FCA合同从北京出口货物到法国马赛,若无特殊约定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 图3

【例2】中国卖方与法国买方签定FCA合同从北京出口货物到法国马赛,若有特殊约定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 图4

  1. CIP术语下如无约定卖方应投保“一切险”(不包括除外责任)。
  2. 有义务安排运输的方既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也可以使用第三方承运。
  3. 将运输中的安保费用纳入运输费用。

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注意】
《1980年公约》在要约承诺、违约救济、不可抗力免责等方面的规定基本同我国《民法典之合同篇》。

(一)《1980年公约》的适用范围

主体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客体(不适用) ①消费者合同
②拍卖
③依法律令状进行的销售
④有价证券或货币
⑤船舶或飞机
⑥电力
效力(任意性) ①在我国,合同中若明确地选择了准据法将完全排除公约适用
②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包括选择贸易术语)部分排除或改变公约规定

(二)《1980年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 交货义务

交货地点 ①卖方安排运输: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②合同明确的货物所在地或卖方营业地
交货时间 合理时间
交单义务 ①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约定的单据
②若提前交单,有权纠正单据错误,但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货物相符 质量担保 ①符合通常使用的目的
②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目的
③与样品或样式相符
④通用的方式包装,若没有通用方式,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数量相符 ①与约定不符均构成违约
②若卖方多交,买方可以接收,也可以拒收
③若接收,应按合同价款支付
权利担保 所有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

| 地域限制 | ①买方营业地
②合同预期的货物转售地或使用地 | | | | 免责 | ①买方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的指示供货
③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

(三)《1980年公约》关于买方义务的规定

| 支付货款 | 支付地点

①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②其他情形为卖方营业地
支付时间 在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可以拒绝支付货款
接收货物 接收义务 ①完成卖方交货的辅助性工作
②接收货物(即使质量严重瑕疵),但接收不等于接受
拒收权 ①卖方提前交货
②卖方多交货(只能拒收多交部分)
检验货物 时间限制 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
检验地点 ①卖方安排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②合同约定货物须转运: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
声明不符的时间限制 ①发现或理应发现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②最长不超过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除非合同另行约定了保证期限)

(四)《1980年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1. 一般规则

(1)合同约定(包括选用贸易术语)优先。
(2)无约定,交货时转移。

  1. 在途运输货物: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例解】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 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