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 神创说
    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源于上帝的一贯的意志,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2. 暴力说
    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
  3. 契约说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学说。
  4. 发展说

(1)人的能力发展说:人的进化导致财富的增加,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产生。
(2)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1. 合理管理说
    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1. 在原始社会,通过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特别是习惯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氏族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和演化,世代相传,成为氏族成员内在需要和外在自觉的行为模式或行为惯性。
  2. 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原始习惯)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三、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一)法产生的根源

  1. 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2. 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3. 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二)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 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 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1)权利与义务的分离首先表现在财产归属上有了“你的”“我的”“他的”之类的区别;
(2) 其次,在利益(权利)与负担(义务)的分配上出现了不平等,即出现了特权;
(3) 再次,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出现了明显的差别。

  1. 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 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2. 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 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 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3. 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 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4.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 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 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 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即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info 本节内容总体来说简单且考试价值较低,唯一考试可能性较高的知识点在于最后的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三个结论性的论断要尽量熟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