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总论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定义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国家机关包括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置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内容。

(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 - 图1


适用范围 判断方法 特别注意
过错责任 事实行为 “过错”的判定以理性第三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为标准 /
结果责任 错捕、错判 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 1.违法刑事拘留,适用违法归责
2.超期拘留,结果归责
违法责任 除事实行为、错捕、错判外,其他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行为种类 是否违反法的规定 /

:::warning [知识要点]

  1. 过错责任的判断方法是以理性第三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为标准,国家机关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的,则有过错,应当赔偿;反之,则不赔偿。
  2. 结果责任的判断方法是“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不管逮捕、判决作出时(事中)的状态是否违法,只看事后的结果,只要事后证明司法机关羁押了没罪的人,那么就应当给予赔偿
  3. 刑事拘留的归责形式较为特别:

(1)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刑事拘留一般情况下适用“只看事中不管事后”的归责模式,确定是否需要赔偿只需要判断拘留作出时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法刑事拘留,无论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合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合法拘留后又超过羁押期限、仅仅因为“超期”而违法的,如果当事人最终被确定无罪,那么国家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涵盖整个拘留期间,既包括法定期限内的拘留,又包括超过法定期限的拘留,并不限于赔偿超过规定期限的那部分期间。 :::

(三)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行为要件 致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也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损害结果要件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因果关系要件
1. 确认国家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因果之间具有逻辑联系,此案符合逻辑联系的条件;二是因果之间有直接相关性,即依正常人的经验和理解,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牵连
1. 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但是,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死、丧失行为能力,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二、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 侵人身权

①违法的行政拘留、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
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③殴打、虐待(自己或唆使、放纵他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⑤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1. 侵犯财产权

①违法的行政处罚
②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征用财产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行为

  1. 不作为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1. 不予赔偿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 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转移]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
(3)[转移]法人或组织终止的,权利承受人有权请求。

  1. 赔偿义务机关 | 共同侵权机关 |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 —- | —- |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被授权组织 |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 委托机关 | | 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被撤消 | 继续行使被撤消行政机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做出撤消决定的行政机关 | | 复议机关作出的侵害行为 |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进行赔偿(按份责任) | | 派出机构 | 派出机构所属行政机关 | | 混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 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共同造成的,应当依据有无因果关系及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三)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国家赔偿 - 图2 :::warning [细节]当事人不满意的原因可能是赔偿义务机关不赔,也可能是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但受害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还可能是赔偿义务机关未作任何决定。
[知识拓展]问题:行政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
分析:既已确认违法,则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单独赔偿和一并赔偿两种模式,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


三、司法赔偿

(一)刑事司法赔偿范围

人身
自由权
违法拘留
1.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赔
1. 合法拘留+超期羁押+被拘留人无罪=赔
错捕错判 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结果责任)
[注解1]“没罪”包括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两种情形
[注解2]“关”指的是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实际羁押的刑事行为,不包括减刑期间、保外就医期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和管制等
例外

| 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注解1]免罪包括违法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显时特告死)
[注解2]“前后”的含义是以判决生效为界限区分前后,在判决生效前的羁押,不论拘留和逮捕,不赔偿;在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对当事人还有羁押,赔偿 | | 财产权 |
1.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1.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 | | 生命
健康权 |
1. 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判处死刑且已执行
1. 刑讯逼供、殴打、虐待(自己或唆使、放纵他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1.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 | | 不予
赔偿 |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1.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1. 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 |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1. 原则上:谁做谁赔
  2. 例外时:限制人身自由适用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谁最后作有罪决定,谁赔偿”,具体表现为下表: :::warning [注意]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的原则仅仅针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而言,如果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损害了公民的农身自由之外的其他权利,不适用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的原则。 ::: | 案件类型 | 赔偿义务机关 | | —- | —- | | 错拘案件 | 决定拘留的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 错捕案件 | 决定逮捕的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 | | 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 | 一审法院 | | 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无罪 | 一审法院 | | 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 | 一审法院 | | 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 一审法院 | | 再审改判无罪的 | 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

(三)司法赔偿程序

  1. 赔偿义务机关为非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 - 图3

  1. 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 - 图4 :::warning [知识点拨]

  1. 当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时,司法赔偿程序应当遵守“两步走”的程序步骤,在先行处理程序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上,法院司法赔偿“两步走”和非法院司法赔偿的“三步走”内容完全一致,但法院司法赔偿没有第二步司法复议程序,因为法院的上一级司法机关还是法院,对于法院而言,第二步和第三步合二为一了。比如,赔偿义务机关为县法院,当事人申请赔偿的两步走程序为:第一步,县法院先行处理,第二步,市中院赔委会处理。
  2. 司法赔偿为非诉程序,司法赔偿取消确认违法程序
  3. 关于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要点

(1)申请书一式四份,不会书写的,人民法院代填;
(2)赔偿委员会的组成:3人以上单数
(3)赔偿委员会的审理方式:不公开审理,书面审查。必要时,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可以听取双方陈述申辩、进行质证
(4)赔偿委员会审理时,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被申请人只能委托自身工作人员
(5)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6)赔偿决定书:法院印章 :::

(三)司法赔偿赔偿委员会重审程序(类似再审)(2个月内完成)

本级赔委会重审
1. 本院院长决定
2. 上级法院指令(可能是因当事人申诉)
上级赔委会重审
1. 赔偿请求人向上级法院赔委会申诉(可能是因当事人申诉)
1. 上级检察院要求(类似于抗诉)

(四)赔偿项目、标准和支付

权益损害情形 支付赔偿金项目 标准
侵犯人身自由 按日支付赔偿金 按照决定赔偿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按日支付误工收入赔偿金 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
造成死亡 丧葬费 总额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
死亡赔偿金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伤残)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公民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作为赔偿依据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前1日。
残疾赔偿金 决定赔偿时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至20倍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

|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


/ | | | 残疾赔偿金 | 5至6级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至10倍;7至10级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以下 | | |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 不发放 | | 精神损害

| 行使职权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侵害生命健康权并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后果严重的同时支付抚慰金
[口诀]关了打了才要赔,伤害轻了还不赔 | | | 侵害
财产权 |
1. 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例外时赔偿间接损失(利息)
[注解1]直接损失: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留守职工工资、必缴税费、水电费、房租、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但预期利润不赔
[注解2]返还罚款或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①返还的是现金的,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②应当返还的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③返还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除贷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贷款利息
2. 行政赔偿,刑事司法赔偿:拍卖拍多少赔多少,变卖赔差额
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合法拍卖拍多少赔多少,变卖和违法拍卖赔差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