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

(一)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1.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 调解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有权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此时只能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而不能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因为调解协议取代了原纠纷。起诉时,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4.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法院主管与仲裁委员会

    略,详见仲裁

    (三)法院主管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关系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劳动仲裁诉讼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

    注意 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不属于法院主管)。


二、管辖概述

(一)管辖权恒定原则

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民诉解释》38 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民诉解释》39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导致诉讼标的额发生变化会不会造成级别管辖的调整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 原告新增、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标的额超过或者达不到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应当调整级别管辖,以防止当事人通过此种方式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2. 被告提起反诉,不论标的额多大,其提起反诉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愿意接受受诉法院管辖,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案件取得牵连管辖,不应当对级别管辖进行调整。因为反诉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诉,如果被告不接受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完全可以另行向有权的法院起诉。

(二)专门法院的管辖

我国除了地方法院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等专门法院。

  1. 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 知识产权法院
    我国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当地的中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审
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等专业性较强的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
二审
所在市的基层法院一审的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的上诉案件;


三、级别管辖

(一)基层法院管辖

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法院管辖

  1. 重大涉外案件;
  2.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公益诉讼案件;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的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涉外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都由中院管辖。

看见仲裁找中院,除了国内仲裁的保全和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找基层法院。

(三)高级法院的管辖

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1) 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注意有且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四、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 原则:原告就被告

原则的重审:《民诉解释》的规定。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民诉法》的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宜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解释》的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双方”都有特殊情况,用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用例外——被告就原告。

注意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仅仅适用于与身份有关的案件。

(二)专属管辖

  1. 一般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3)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的判断(物权纠纷+四个合同纠纷)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注意 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意 专属管辖的适用具有排他性,合同纠纷的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等均不能违背专属管辖。

  1. 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需要考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2.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

(1)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约定履行地有权管辖;
(2)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

  1.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

(1)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① 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 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④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⑤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35 条)

(五)特殊地域管辖之侵权纠纷

  1.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意: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2. 几个特殊侵权管辖的确定

(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六)其他特殊管辖的确定

  1. 公司诉讼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2. 保险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1)如果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 票据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2. 运输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3. 运输侵权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4. 海难救助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5. 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一个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不得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六、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一)移送管辖

  1.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适用条件:

(1)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4)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即受诉法院尚未取得应诉管辖权)。

💡 移送管辖的本质——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1. 移送管辖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也可以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纠正级别管辖的错误);
  2. 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也不得将案件退回,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 共同管辖情形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同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1. 需要移送管辖和不能移送管辖的情形

(1)“有错”要移送
①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没有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管辖;
② 共同管辖的情况下,案件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丧失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
③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即应当裁定移送管辖。
(2)“没错”不能移送
① 基于管辖权恒定,行政区划、当事人住所变化后,原受诉法院依然具有管辖权,不能移送管辖;
② 共同管辖中,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不能将案件移送后立案的其他有管辖权法院;
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的,受诉法院取得应诉管辖,不能再移送管辖。

(二)指定管辖

特殊情况下,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1.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 全体回避或者自然灾害等)不能行使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 关于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4.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裁定转移;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1. 上级法院将自已管辖的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

根据《民诉解释》42 条,“确有必要”是指如下情形: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七、管辖权异议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 主体
    本案当事人
    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 对象
    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 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
  4. 应诉管辖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因为“应诉管辖” 的规定,所以 1.《民诉解释》39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即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后不再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1. 《民诉法》207条规定的再审理由部分亦删除了“管辖权错误”这一情形。即管辖权错误不再是再审的理由。
  5. 对异议的处理

(1) 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 救济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管辖权异议、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