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

(一)公开发行

  1. 注册制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2)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 公开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1. 不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保荐制度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三)股票发行

  1. 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1)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2)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投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