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关系
- 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 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夫妻双方互相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1)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交电费、买家用物品等),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父母子女关系
(一)生父母子女关系
- 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 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
(1)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注意】父或母可以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但是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即使非亲生,但不可否认养育之恩)
(2)父或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主张成立。
(3)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并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主张成立。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
(一)父母子女之间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缺乏 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
(二)祖孙之间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三)兄弟姐妹之间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 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