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在此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变更问题时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一、执行的依据生效裁判
-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即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执行依据一定都是生效的裁判。
二、执行的主体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 | 执行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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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 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除刑罚 口诀收钱杀人不干活 |
监狱 | 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超3月) 口诀徒刑监禁 3 月起 |
公安机关 | 执行时余刑不足 3 个月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口诀不足 3 拘夺政权 |
社区矫正机构 |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口诀社区最闲陪你玩 |
三、交付执行
《刑诉解释》第 511 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 10日 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刑诉解释》第 512 条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及时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四、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 签发死刑令
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核准死刑的是最高院) 执行机关
原一审法院执行。注意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最高院核准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院执行。
执行程序 | 时间 | 原一审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 7 日内交付执行。 | | —- | —- | | 场所 | 场所可以是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 | | 方法 | 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枪决、注射或者是其他事先经最高院批准的其他方法。 | | 监督 | 交付执行 3 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 | 会见 | 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注意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场。
| | 执行 | 在执行前需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院裁定。 |
五、缓刑的执行
- 执行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 - 执行程序
(1)法院应当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罪犯的居住地;罪犯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罪犯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2)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 10 日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3)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 5 日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 10 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
(4)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执行地不在同地方的, 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缓刑的考查 | 情形 1 | 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予以撤销;即使是下级法院也可以撤销上级法院宣告的缓刑,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即可。 | | —- | —- | | 情形 2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埋规定,原决定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 注意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 情形 3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 77 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
六、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 执行主体
由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 执行时间 | 罚金 | 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 | —- | —- | | 没收 |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刑诉解释》第 526 条执行财产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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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方法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追缴赃款
(1)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追缴。
(2)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资或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当追缴。
- 财产转让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注意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 清偿顺序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口诀医、赔、债、罚、没。
注意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 1 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 执行回转
财产刑被撤销,已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赔偿。
七、执行的变更程序
(一)死刑的变更
- 变更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暂停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犯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犯暂停,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重大立功,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变更的程序 | 下级发现错误 | (1)下级法院执行前,发现有上述情形,应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层报最高院审批。
(2)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
(3)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层报最高院审核。 | | —- | —- | | 最高院发现错误 | (1)最高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2)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层报最高院审核。 |最高院处理结果 | 依法改判 |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 | —- | —- | | 不予核准
发回重审 | (1)确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确认原裁判有错或重大立功表现需改判,应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 继续执行 | 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
(二)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
- 执行机关:
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两种结局: | 减刑 | (1)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25 年有期徒刑。 | | —- | —- | | 去死 |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报请最高院核准后,应当执行死刑。> 注意如果是在考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新罪另行审判。注意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不再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不影响判决、裁定的生效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经备案审查,认为原判不予执行死刑错误,确需改判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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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外执行
- 对象
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特殊情形下无期徒刑) - 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此情形对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监外执行)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有危险性、自伤自残的,不得保外就医)
程序 | 决定 | 执行前 | 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注意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 | —- | —- | —- | | | 执行中 | (1)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 执行 | 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 | | 监督 | 事前监督 |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 | | 事后监督 | 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 | 收监情形 | (1)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
(2)严重违反有关规定;
(3)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口诀不符条件、违规定、情形消失期未满。 | | | 决定主体 | 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刑罚。(谁决定出去,谁决定回来) | | | 期间计算 | (1)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2)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 | | 决定效力 | 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 立即生效。 | | 释放 | 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服刑期届满的,应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 | | 死亡 |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 |
(四)减刑、假释
对象 | 减刑对象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 | | —- | —- | | 假释对象 |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
条件 | 减刑条件 |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 | —- | —- | | 假释条件 | (1)有期徒刑执行了原判刑期 1/2 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注意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管辖 | 高院 | 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服刑地高院管辖 | | —- | —- | | 中院 | 其他刑期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服刑地中院管辖 |
审理 | 公告程序 | 法院应当在立案后 5 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日。 | | —- | —- | | 审判组织 |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 | 开庭情形 | 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
(四)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六)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七)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口诀应当开庭的情形:重大立功不一般;影响重大有意见;有权有势又有钱。 | | 通知对象 | 法院开庭审理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 | 书面审理 | (1)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减刑罪犯;
(2)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 | 宣判方式 | 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 | 公布文书 |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 | 法院纠错 | (1)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监督 | 事前监督 | 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申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 | —- | —- | | 事后监督 | (1)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20 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2)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 1 个月以内重组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3)生效裁定,检察院应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提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作出裁定。 |假释考验 | 撤销假释 | (1)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审判新罪法院撤销)
(2)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应当撤销假释。(原裁判法院裁定撤销)
注意撤销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 —- | —- | | 执行完毕 |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