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刑事起诉可为两种,即自诉和公诉。
- 公诉:
即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 自诉:
即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 起诉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 起诉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1)起诉法定主义
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且不论具体情节。
(2)起诉便宜主义
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形势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和调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一)审查主体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管辖与法院门当户对)
(二)受理程序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 7 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三)审查期限
- 正常计算:1 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延长 15 天。(速裁: 10 天 + 5 天)
-
(四)必经程序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五)监察衔接
强制措施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 10 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最多 2 次,每次最多 1 个月)《高检规则》第343 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退回补充调查情况书面通知强制措施执行机关。监察机关需要讯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
辩护帮助
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委托辩护人。《高检规则》第14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了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
审查决定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法》第47条)(六)特殊情形
材料不齐备
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管辖权错误
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立案管辖错
(1)检院误查监委案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
(2)检院误查了公安案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3)公安、监委误查彼此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 同案犯在逃
要求公安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犯到案后另案移送,在案的照常进行。 - 漏罪、漏人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高检规则》第 356 条) - 发现新犯罪
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高检规则》349 条) - 复验复查
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其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高检规则》第335条) 证据核实
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高检规则》264条)(七)审查结果
提起公诉
- 不起诉
- 程序倒流
三、提起公诉
- 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 案件的移送: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四、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结果之一,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
(一)不起诉的种类
- 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⑦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口诀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还有无罪绝不诉。
- 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
①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
② 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常见的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
① 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③ 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④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⑤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⑥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⑦ 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⑧ 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 存疑不起诉
(1) 1 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 2 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诉。
注意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还可以再次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 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二)不起诉的程序
不起诉的宣告
凡是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 不起诉的送达
(1)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 涉案财物处理
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应书面通知解除扣押、冻结。 - 解除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特殊案件
检察院自侦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三)不起诉的救济
公安机关
要求复议、复核。(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 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 被害人
(1)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提起自诉。
(2)也可不经申诉直接自诉。(两个途径无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