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制度概述

在我国,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国律师具有服务性、专业性、受托性的特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

  1. 国籍条件
    必须是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目前尚不能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
  2. 政治条件
    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业务条件
    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 特许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 15 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二)律师的管理体制

  1. 行政管理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共分四级:中央设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司法厅(局), 地区、省辖市设司法局(处),县、县级市、市辖区设司法局。
  2. 行业管理
    《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法》第45条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三)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 肯定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 1 年
    (4)品行良好
  2. 禁止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 限制条件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 2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四)申请程序

  1. 申请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 审查(主要针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 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4. 颁证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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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执业禁止条件中,法官和检察官要求没有受过任何的刑事处罚,而律师则排除了过失犯罪导致的刑事制裁。
  2. 在律师的行政管理中,省级司法行政机构有权对申请执业的律师作出是否准许执业的决定,同理,对已经执业的律师要吊销执业证书,也只能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地级市级别的司法行政机构能够对律师进行一般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涉及到职业证书的吊销则只能向省级司法行政机构提出建议)。
  3. 申请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的条件相对更加严格,具体包括: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或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2 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 1 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4. 兼职律师遵循经所在单位同意的原则。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的,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

二、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

设立

  1.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 3 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3. 成立 3 年以上并具有 20 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变更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终止

  1.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律师事务所取得设立许可后,6 个月内未开业或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 1 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3.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info

  4. 加入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因为对律师的管理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对律所的管理来实现的。同时提醒大家,律师执业要求具备双证,即律师本人的执业证书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两个证书,双证均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颁发和吊销。

  5. 3 年 20 人,省级批准可以设立分所。
  6. 关于律所信息的变更,要区分报批和报备两种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需要报批的信息相对更为重要,即主任名称,合伙章程。而合伙人和住所则只需要报备即可。 :::

(二)律师事务所的分类和责任


成立条件 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
1. 有书面合伙协议;
1. 有 3 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1.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 3 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 有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资产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合伙
1. 有书面合伙协议;
1. 有 20 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1.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 3 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 有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资产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律师事务所 除应当符合《律师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1. 有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资产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由一名律师个人投资设立,财产归其个人所有,执业律师以其个人财产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
应当至少有 2 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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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所合伙人对于律所债务以无限连带责任为原则,但应当排除两个例外:
    (1)特殊普通合伙中部分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律所债务,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国资所一律为有限责任
  2. 之前谈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 3 年内未受到停业处罚的条件在事实上就吸收了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中设立人应当有 3 年以上执业经验的要求,大家可以合并记忆。同时个人所的设立人在满足前述3年未受到停业处罚的条件外,还需要有 5 年以上的执业经验。
    上述知识点可以概括为:设立人 3 年专职不停业,单干还要加 2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