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只要是人,即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不得转让也不得拋弃。
民事权利能力的存续时间:

  1.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2. 出生与死亡时间的确定
    证据 > 出生证明 / 死亡证明 > 户籍登记。
  3. 例外情况下的胎儿保护

(1)出生时为活体: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利益保护方面,从受胎时起就有民事权利能力。
若出生后夭折(存活过),胎儿的财产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2)出生时为死体:
自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一直都是死胎,也包括在肚子里活过,但出生之前就胎死腹中)。

  1. 死者保护
    死者的人格利益,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死者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人格权,近亲属不能以死者名义起诉,而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实际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注意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资格,能否实际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

1 个月大的婴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并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

  1.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欲实现私法自治,行为人必须能够理解其所实施行为的意义,而这取决于行为人具有何等的理性能力。由于自然人的理性能力,一般随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因此行为能力的划分以年龄为首要标准,其次考虑辨认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全疯傻
≥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半疯傻
≥18周岁的正常人
≥16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未成年人。
法律效果 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①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可以独立实施任何民事
法律行为

:::info 🌱 法律之所以不赋予部分人行为能力,或者仅赋予其部分行为能力,是考虑到这些人的认识能力完全缺失或者部分缺失,有必要让其与复杂的交易世界隔离开来,以免其遭受损害。故而,行为能力制度是以限制之名行保护之实。 :::


三、监护

(一)监护的分类

  1. 当然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即使离婚 ,双方均为来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注意 只有未成年人有当然监护人。
  2. 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注意 遗嘱监护仅适用于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
  3. 协议监护
    意定监护(成年人协议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职责。
    协议监护
    ①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注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时,父母就是监护人,不能通过协议确定法定监护。
    ② 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4. 法定监护
    无法通过以上步骤确定监护人时,按照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兄、姐 >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配偶 > 父母、子女 > 其他近亲属 >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5. 指定监护
    两种程序选择(可以先指定再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
    (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不服,找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2)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注意 指定监护人确定前,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6. 组织监护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二)监护人的职责

  7. 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8.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9.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1)判断是否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应以一个处于与监护人同等情景下的理性人的判断为标准,不能以财产的得丧为唯一标准

通常认为,为被监护人求学、就医处分其财产,属于为其利益;以被监护人名下的房产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高风险投资行为(炒股等),属于非为其利益。

(2)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其财产行为的效力
① 观点一:基于保护被监护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考虑,主张: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权原则上不受限制。“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构成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定限制。故而,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构成无权代理,且法定代理中不存在成立表见代理的可能性,只有等待被监护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由其决定是否追认。当然,善意的相对人可以在此之前撤销。
② 观点二: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主张:即使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其财产,也不影响外部行为的效力,若因此造成被监护人损害,由监护人予以赔偿即可。 :::warning ⭐ 法考真题采纳观点一。其合理性在于,未成年人保护优先于交易安全保护,采纳观点二,将导致被监护人的财产保护沦为空话。 :::

  1.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2.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3. 撤销事由

●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
●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1. 撤销申请人

●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
●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 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1. 撤销机关:人民法院

  2. 撤销法律后果

● 原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1. 监护资格的恢复

●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
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 监护人资格恢复后,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注意 监护资格的恢复规定适用于父母或子女,并且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复


四、宣告失踪

(一)条件

下落不明满 2 年。一般自失去音讯之日开始计算。
战争时期下落不明,时间自战争结束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亲属、债权人等)申请 ➡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宣告
宣告前要先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公告期届满仍无下落的,宣告失踪。

(二)法律效果

  1. 财产代管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无顺序限制

(1)权利:有权管理处分失踪人财产,如替失踪人纳税、偿债。
(2)义务:妥善保管失踪人财产,失踪人归来的,及时交还。
(3)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赔偿

  1. 婚姻效力:宣告失踪后婚姻关系仍存续,一方若起诉离婚,判离。

五、宣告死亡

(一)条件

  1. 下落不明需满 4 年
  2.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满 2 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 2 年时间限制
  3. 利害关系人申请 ➡ 法院宣告
    宣告前要先公告,公告期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 3 个月

注意 死亡日期为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死亡的,死亡日期为意外发生之日

(二)法律效果

  1. 婚姻终止; .
  2. 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3. 被宣告死亡人若未死亡,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不受影响

    (三)被撤销后效力

  4. 婚姻关系:原则上自行恢复
    例外情形不恢复

(1)配偶再婚(包括再婚后又离婚);
(2)配偶书面向婚姻登记机关表明不愿意恢复。

  1. 收养关系
    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收养,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2. 财产关系
    依继承取得的财产要返还,不能返还,适当补偿;
    原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无需返还,由继承人补偿。 :::warning 🌱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申请宣告死亡,没有顺序限制;同时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
    死亡,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宣告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