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特征和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处罚主体处罚 行政主体
对象 行政相对人(治安管理处罚是单罚制,只罚自然人,不罚法人)
处罚理由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区别于刑罚,刑罚针对的是违反刑事秩序的行为)
[注意]
1. 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徒刑;
1. 已经执行的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1.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不能与刑罚上的没收相折抵。
惩戒性
1. 惩戒性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个是惩戒的目的,第二个是实现惩戒目的的方式是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1. 滞纳金、社会抚养费、超标排污费、撤销、注销、撤回和责令改正等不具有惩戒性,不是行政处罚。

:::warning [注意]
在面对一道处罚法的题目时,我们该如何判断用一般法《行政处罚法》,还是用特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答题呢?应试技巧为“见到公安、警察、派出所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如果题目中涉及的是司法局、药监局或税务局等其他行政机关时,应当使用一般法《行政处罚法》答题。在本书中,当我们说技术流时,就是纯粹为应试而来的,不代表实践中或理论上如此,实践中,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使用其他法律,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枪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实施处罚行为,但这已与法考无关了。 :::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类型 具体种类 注意事项
精神罚 警告 警告是书面
通报批评 区分警告与通告批评,警告不公开
财产罚 罚款 区分罚款与刑法中的罚金、区分罚款与滞纳金
[注意]
罚款和罚金的执行不同,区别的关键在于适用前提。罚款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以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为前提,罚金的性质属于刑罚,以当事人违反刑事管理秩序为前提。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非法财物主要对象是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且属于本人所有
[注意]
如果物品本身属于违法物品,比如毒品、淫秽物品等,因为其存在即违法,即使没有被圉接用于违法活动也需要被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
1.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成本+利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违法所得是处罚
1. 在顺序上对受害人对退赔是优先于没收的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 是暂时限制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能力来达到惩罚目的的处罚。如暂扣驾照。
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件是永久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能力来达到惩罚目的的处罚。> 例如,吊销律师执照后,就会导致律师丧失了以律师身份从事司法活动的资格

| | | 降低资质等级 | > [例]特级建筑企业降为二级建筑企业

| | 行为罚

| 责令停产停业 |
1. 资格罚与行为罚类似,区别标准在于通过作用于许可证的方式来达到惩罚效果
1. 区分责令停产停业与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整改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 [例1 ]甲厂的采砂许可证已经超期,但仍在从事采砂活动,政府责令其停止采砂

[例2]甲厂合法期限内对采砂许可证,政府责令该厂停产停业,禁止其继续从事采砂活动

| | | 责令关闭 | “责令关闭”是“责令停产停业”的升级版,是永久性终止被处罚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由,是永久的“责令停产停业”,是行为罚中比较重的处罚,相当于永久地剥夺了从事特定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自由。> 例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天气污染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 [例]环保局限制某工厂生产数量,银保监会限制某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 | | 限制从业 | > [例]某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年内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人身罚 | 行政拘留 | 只能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和执行 | | 其他种类的处罚 | 新种类 |
1. 其他种类的处罚是指由特别法创造的新处罚种类,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创造的对外国人责令限期离境
1. 其他种类的处罚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设定
|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具体规定和补充设定

(一)设定权(从无到有)


设定权
法律 可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种类的处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对“吊销营业执照”要做准确理解:
1. 注意这是吊销,如果是暂扣,地方性法规仍可设定;
1. 注意吊销的是营业执照,如果吊销的是其他执照或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同样可以设定。
部门规章 可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罚款(国务院规定罚款上限)
地方规章 可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罚款(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罚款上限)

(二)规定权(从粗到细)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是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公路法》第76条: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在1延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的 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延米,在3延米以下的 处500-2000元罚款
较重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3延米,在10延米以下的, 处2000-15000元罚款
严重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0延米,在20延米以下的 处15000-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20延米,或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等严重事件发生的 处20000- 30000元
罚款

(三)补充设定权(从有到全,针对上位法已经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处罚条款)

文件 内容 程序机制
行政法规 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1. 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1. 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1. 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1. 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warning [归纳总结]
设定、具体规定和补充设定的区别
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责任模式组成。比如,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行为模式),否则,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模式),设定权在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均未规定的情况下,从无到有的立法权;具体规定权是行为模式和责任模式均有规定,但法律规则较为笼统、模糊,下位法从粗到细地将笼统模糊的上位法细化,比如《公路法》第76条规定得较为模糊,3万元以下幅度过于宽泛,就给下位法提供了细化上位法的空间;补充设定是法律规则规定了行为模式,但未规定法律后果,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责任规范,假设《公路法》仅仅规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但缺失了法律后果要素,法规就可以“从有到全”地规定法律后果,比如罚款5000 ~ 30000元。 ::: | 设定权 | 无行为模式,无责任模式 | 从无到有 | | —- | —- | —- | | 规定权 | 有行为模式,有责任模式
(但规定模糊笼统) | 从粗到细 | | 补充设定权 | 有行为模式,无责任模或(补充设定责任模式) | 从有到全 |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 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自行实施

    | 地域管辖 |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包括行为实施地及直接结果的发生地) | | —- | —- | —- | | | 级别管辖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比如县公安局、区环保局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级别管辖的例外
    (管辖权下放) | 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 | 集中实施 | [主体限制]
    国务院或经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处罚权
    [权限限制]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 | | | [注意]
    1. 许可的集中实施主体限制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 许可的集中实施没有权限限制
    | |

  2. 授权实施

(1)授权依据:法律、法规
(2)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3)授权后果:成为行政主体,对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warning [知识点拨]
只有法律、法规有权让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非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飞上枝头变凤凰)。考生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规章不也有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授权资格吗,怎么这里规章又没有资格了呢?
这个疑问的根源在于行政法中有两种类型的授权,广义授权是“无授权则无行政”中的授权,任何主体,哪怕是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公安局这样的主体,都必须取得法的授权才能开展某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狭义授权是通过授权的形式,让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非行政主体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授权。由于后一种授权能让企业、非政府组织等主体发生脱胎换骨地变身,所以,法律规则对其要求更高。请仔细区别下面两个例子。 :::

[例1]某地规章规定,该地公安局可以对随地吐痰行为罚款50元。这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公安晨本身就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不需要“飞上枝头变凤凰”,所以其只需要满足广义授权的要求即可;而规章是有权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的,所以该规定合法有效。哈 [例2]某地规章规定,该地某公司可以对随地吐痰行为罚款50元。该规定不合法。虽然规章有权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但是,某公司自身并没有行政管理权限,必须要通过狭义授权的方式让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对于行政处罚权的狭义授权只能是“法律、法规”,规章是没有狭义授权的资格的,所以,该条规定违法。

  1. 委托实施

(1)委托主体:行政主体
(2)委托对象: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3)委托后果:被委托者不能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4)委托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1. 总要求 | 公开 |
    1. 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2. 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 —- | —- | | 参与 |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 回避 |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 | 应急 |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 | 人数 | 不得少于2人,且2人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2. 普通程序 | 立案 | | | | —- | —- | —- | | 调查 | 出示证件 | 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 | 陈述申辩 | 未告知或未听取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 | 证据登记保存 | [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程序]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期限]7日
    [性质]行政强制措施
    [注意]《行政处罚法》中“二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 审核 | 审核范围 |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1.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1.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 | 审核后果 |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 | 人员要求 |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法考 | | 决定 | 决定主体 |
    1. 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2. 例外: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期限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除外。 | | 送达 |
    1. 当事人在场的,当场送达(当面送达)
    1.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依照《民诉法》方式送达
    | |

  3. 简易程序 | 条件 | [一般罚]对公民200元以下、对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注意通报批评不能简易)
    [治安罚]对公民做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记忆法:一清二白,事实清楚,200以下 | | —- | —- | | 程序 |
    1. 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1.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4. 听证程序

(1)启动
依申请启动(告知+申请=听证)
(2)范围
①法定听证(应告知):
[一般罚]

  1. 较大数额罚款;
  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韭法财物;
  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降级吊证件,责令关停业
[治安罚]吊销许可证、2000以上的罚款 :::warning [知识点拨]
2021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范围大为扩充,考生应重点记忆。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措施较为模糊和不确定,无法在标准化考试法考中出题,考生只需要重点掌握资格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和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属于法定听证范围即可,一般资格罚和行为罚均属于听证范围,但是,暂扣许可证件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 ②约定听证
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听证的范围,但属于可以听证((约定听证)的范围
(3)时限
①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
③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
④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会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warning [知识点拨]
与行政许可听证相比,行政处罚听证并没有规定听证的组织期限,这是由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对不同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正是为了尽快使被许邴火获得相关利益,因此法律上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听证组织期限,以催促其尽快作出详可决定。而行政处罚属于负担性行政行为,被处罚人的利益将因这一行为而受到限制或剥夺,对此法律便没有必要规定听证组织期限,以催促行政机关尽快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有关利益。 ::: (4)回避
参与该案调查程序的人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也要回避
(5)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6)代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代理人参与听证
(7)终止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8)笔录
①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9)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1. 不予处罚

(1)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①不满14的人;
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2)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无后果+改正)
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违+后果轻+改正)
(3)无主观过错不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超过时效不处罚
①起止时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②期限: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 :::warning [注意1]
违法行为必须保证在处罚时效内未被发现,才可以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该违法行为已被发现立案,违法行为人逃避惩罚,则不会出现处罚时效的度过,行为时刻处于可惩戒状态中,会被永久性、无期限地追究法律责任。
[注意2]
只有行政处罚会有处罚时效的制度,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征收并不存在该制度。 ::: ③特别期限: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

  1. 不二罚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1. 不重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处罚的证据制度

证据种类 1.书证;2. 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要求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 设置

| 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 | 审核 | 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 | | 效力 |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 | 全程归档 |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 |


五、治安管理处罚

(一)调查

  1. 传唤

(1)传唤对象为违法行为人,证人、受害人不可传唤
(2)原则上负责人批准传唤证方式
(3)现场发现违法,可口头传唤(要注明)
(4)告知义务: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5)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 询问

(1)对象:违法行为人、证人和受害人
(2)不超过8小时〈可能适用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3)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4)对被侵害人或证人的询问(出示证件)
(5)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6)询问被侵害人或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1. 检查

(1)对象: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2)原则:2人2证,应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
(3)例外:2人1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4)例外的例外:必须2人2证,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县的检查证明文件
(5)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妇女

  1. 扣押

(1)不得扣押善意第三人财产,不得扣押受害人财产
(2)不得扣押与违法活动无关的财物

(二)决定

(1)听证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申请听证,经行为人申请的应及时举行听证。
(2)简易程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决定处罚,并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warning [注意]
治安管理处罚与一般处罚,在听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注意区别记忆。为什么没有区分法人和单位的简易程序呢?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中没有责令停产停业应当听证呢?原因均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简易程序只针对个人,不针对单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 (3)决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30日

(三)送达

(1)当场宣告,当场送达(当面送达);无法当场宣告,2日内送达
(2)决定给予拘留的还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3)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受害人

(四)从轻/减轻/不处罚

(1)[不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不满14周岁的人
(2)[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
(3)[从轻或者减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4)[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五)适用调解

(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前提),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2)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罚款的执行

  1. 罚执分离

(1)决定者:行政机关
(2)归属者:国库(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
(3)收缴者: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 :::warning [知识点拨]例外时可“当场收缴”
当场收缴是“罚执分离”原则的例外,在当场收缴的情况下,行政处罚的决定者与收缴者是重合的,通俗地说,就是一边送罚单,一边钱包里掏钱。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收缴。
行政机关如果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对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一,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比如,当事人事后难以被找到。
②在特殊地区罚款的当场收缴。
行政机关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作出罚款决定,且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注意1]法律对这种情况下的行政处罚程序没有特别要求,不限于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2]必须以当事人的自愿要求为前提。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一般处罚法在当场收缴上的规则有所差别,下列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
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作出罚款决定版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自愿提出当场缴纳的;
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当场收缴的手续。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1. 强制执行

(1)按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注意]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2)有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强制
(3)无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 暂缓或者分期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 不挂钩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二)拘留的执行

拘留 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不得超过20天
不执行
1. 满14不满16的;
1. 已满16不满18,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1. 70岁以上的;
1.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岁婴儿的

[注意]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 | 暂缓执行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
1. 当事人申请;
1. 公安机关认为不危险;
1. 按每日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或由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