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

:::warning 《民法典》
第 933 条【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1. 概念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 有偿委托:双务、有偿、继续性合同。
  3. 无偿委托:单务、无偿、继续性合同。
  4. 垫付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5. 支付报酬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6. 共同委托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 解除权

(1)双方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不可归责于解除方,无责;可归责于解除方,则根据有偿无偿区别对待。
(2)无偿委托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才赔;解除方赔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3)有偿委托
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要赔;解除方赔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 受托人变更委托权限

(1)合法变更
条件:委托人同意 / 情急妥善处理,事后报备。
后果:委托人承受。
(2)**
条件:未经同意 / 处理后未报备。
后果:受托人承受。 :::success 【注意】 转委托、受托人以自己名 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问题, 详见总则编复代理与间接代理部分。 :::


二、中介合同

  1. 概念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性质
    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一)中介人的义务

  3. 忠实义务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负担中介费用的义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委托人的义务

  5. 支付报酬的义务

(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1. 支付必要中介费用的义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 禁止跳单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三、行纪合同

  1. 概念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 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2. 性质:有名、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3. 行纪合同与代理
    行纪人是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代理具有本质的区别。

    (一)行纪人的权利

  4. 介人权(自买自卖):
    行纪人卖出或买人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不影响其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5. 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的义务

  6. 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7. 价格遵守义务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人。


四、承揽合同

  1. 概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可随时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要赔偿
  3. 承揽人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经承揽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间仍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4. 承揽人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承揽工作的亲自完成
    ①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③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五、运输合同

  1. 概念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 性质
    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3. 强制缔约
    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 / 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不得拒载)。
  4. 客运合同

(1)成立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
(2)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无论遭遇危险原因如何,都应当尽力救助,否则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3)旅客伤亡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同样适用于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免票旅客(逃票的没有合同关系:不赔)。
免责事由(但要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4)财产赔偿责任
① 随身携带行李:过错责任。
② 托运行李:无过错责任。

  1. 货运合同

(1)托运人的权利
任意变更权、任意解除权: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留置权
托运人或收货人不付应付费用,承运人有留置权。
(3)货物毁损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4)赔偿数额
① 有约定从约定。
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无法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5)验收通知义务
对外观和数量理疵应该在收货时验货,否则视为没有瑕疵。
(6)单式联运合同的责任承担
突破合同相对性:损失发生在哪一段,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能证明发生在哪一路段的,所有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7)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承担
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独立承担责任,不连带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应当损害赔偿责任。


六、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含义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注意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另有约定或有交易习惯除外。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性质 民事合同 商事合同
是否要物 实践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诺成合同
是否有偿 可有偿、可无偿
(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推定为无偿
有偿
任意解除权 定期保管合同的寄存人 / 不定期保管合同的双方 不定期仓储合同的双方
提取时间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保管人:
① 不定期: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② 定期: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不定期: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归责原则 有偿保管:过错责任。
无偿保管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时担责
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因仓储物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

七、技术合同

  1. 概念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 性质
    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要式: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
    不要式: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

    (一)职务技术成果

  3. 范围

① 履行本职工作或者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② 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
③ 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1. 权利
    单位:使用权、转让权、申请专利权
    个人(完成人):署名权、获得奖励、报酬、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
    | 委托开发合同 | 合作开发合同 | | —- | —- | —- | | 专利申请权 |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且研究开发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 | 使用权 |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免费实施该专利。 | 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有权使用,合作开发的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仍然有权免费实施该专利。 | | 转让权 |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 有约从约,无约时一方当事人转让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 | 技术秘密转让权 | 有约从约;无约时,研究开发人与委托人均享有技术秘密转让权,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不得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 有约从约;无约时,合作开发各方均有权行使技术秘密转让权。 |

(三)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属

在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改进人方享有

(四)技术合同的无效

  1. 非法垄断技术、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2.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3. 双方恶意串通或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