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
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时,行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事实认识错误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和难点。
做题步骤
① 辨认,看案件属于哪种认识错误;
② 处理,根据处理规则得出处理结论。

一、层层辨认

(一)客观阶层的危害行为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事实认识错误处在主观要件阶层,因此当考察案件是否属于事实识错误时,意味着案件已经满足了客观要件,特别是满足了“危害行为”要件。

(二)主观阶层的主观认识

  1. 对实施危害行为没有犯罪故意
  2. 对实施危害行为有犯罪故意

    (三)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3.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这也称为具体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的特点是,主观想侵害的法益与客观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种类的法益,处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

  4.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这也称为抽象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的特点是,主观想侵害的法益与客观侵害的法益是不同种类的法益,处在不同犯罪构成内。

    (四)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5. 区分标准
    “两步走”标准。做题时,不要看行为人对预定目标是什么心理,而是看对实害对象是什么心理。

事实认识错误 - 图1


二、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 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主观上意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 的保护法益(对象)。

(一)对象错误

  1. 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这种错误可以认为是认错“人”了,是一种主观错误。
    关于对象错误,如何处理,刑法理论上形成了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观点。
  2.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对象错误不重要,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 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这种错误不是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是客观上的行为错误(客观错误)。

    例如,欲杀害,由于枪法不准,击中了身边的,造成了丙死亡——对象看清楚了,但枪法不准,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在案件中出现了。

  4. 观点展示:

(1)具体符合说
由于客观上所造成的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具体符合,行为人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以一重罪(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2)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的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在法律层面达到符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即便被害的对象与主观上意欲杀害的对象不是具体的一致,也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为意欲杀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都是“人”

💡 法定符合说是通说,考试时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按照法定符合说做题。

(三)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的问题不是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因为犯罪肯定成立了),而是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1.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是指虽然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但是行为人预想的因果流程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以为是 A 死法,实际是 B 死法。
    💡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死晚了
    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
  3. 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死早了
    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如果危害结果是实行行为导致的,则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如果不是,则否认故意犯罪的既遂。

    例如:甲欲杀己,计划先用毒药搞昏乙,然后再用绳子勒死乙。但因投放的毒药剂量过大,乙喝完毒药就“提前”死了,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是,不能死得“太早”。 例如,甲买了毒药,准备下午三点回家毒死妻子,甲一点钟回家时,先出去玩,其妻子提前下班,一点半左右时,翻开甲的钱包,找到毒药,自己喝了,并死亡(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

事实认识错误 - 图2


三、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处理办法: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二者的处理,没有观点展示,只有统一的处理办法,即找出涉嫌的两个罪名,分别分析是否构成这两个罪名,若都构成,则想象竞合

(一)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亦称客体错误

例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实施盗窃。行为人主观上是想实施盗窃罪,但客观上却侵犯了盗窃枪支罪的对象。行为人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是盗窃枪支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由于枪支也具有财物的属性,因此,本案也可以认为是盗窃罪(既遂)。即枪支与财物在具有“财物”属性这一点上是共同的。

(二)打击错误

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

例如,甲对乙开枪射击,欲杀死乙,但子弹却击中了乙旁边的珍贵文物。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文物应成立过失损毁文物罪,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