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家机构的定义

国家机构,是指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二)国家机构的特点

  1. 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 历史性: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3. 特殊强制性:具有国家的强制力;
  4. 组织性:不同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完整的组织体系;
  5. 协调性: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三)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

  1. 新中国建立至 1954 年《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1)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也是新中国建立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
(2)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3)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是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
(4)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5)最高人民检察署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1. 1954 年《宪法》颁布之后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根据 1954 年《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 从“文化大革命”开始至 1982 年《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2. 1982 年《宪法》颁布至今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1)加强和改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
(3)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
(4)中央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5)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中增设监察委员会。

(四)国家机构的体系

  1. 中央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 地方国家机关

(1) 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二、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原则

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相结合
表现

  1. 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制定法律;
  2. 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都由人大产生;
  3. 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
  4. 在国家机关内部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行政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5. 在具体工作方面,各国家机关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责任制原则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
表现

  1. 人大向人民负责
    每一个代表都要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则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 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1)集体负责制是指机关的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要问题上的决策或决定上权利平等,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都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责任制度。
(2)个人负责制是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决策形式。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都实行这种集体讨论、个人决定和个人负责的领导体制。

(三)法治原则

指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
表现

  1. 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 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
  3. 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