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传

  1. 适用对象: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1)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1. 程序: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院长签发拘传票;

二、罚款与拘留

  1. 对于妨碍诉讼、妨碍执行的行为
  2. 程序

(1)使用决定书,需要由院长批准;
(2)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3)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1. 期限与限额

(1) 拘留——15日以下;
(2)罚款
对个人为10万以下,对单位为5万以上,100万以下;

  1. 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的,可以对单位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罚款,对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拘留;并可以同时向监察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