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范围

  1. 涉外刑事案件

根据《刑诉解释》第 475 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对外国、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② 符合《刑法》第 7、10 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③ 符合《刑法》第 8、10 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④ 符合《刑法》第 9 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1. 某些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案件

(1)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2)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等等。


二、国籍确认方法

根据《刑诉解释》第 477 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外国人的国籍:

  1. 根据其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确认。

    注意 实践中存在被告人通过海关进入我国境内,但持有两国甚至多国护照或身份证明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应当以其通关时所持用的国籍证件为认定国籍的依据。

  2. 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3.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三、涉外程序的特殊问题

| 法律适用 | 对于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注意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 —- | —- | | 权利同等 | 在刑事诉讼中,外国籍当事人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 | 委托律师 |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原则。> 注意 外国人用非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的条件: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 | 探视
会见
旁听
| (1)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2)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3)公开审理的,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 | 翻译问题 | (1)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被告人提供翻译。
(2)诉讼文书为中文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3)外国人拒绝翻译,或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 | 限制出境 |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 | | 送达问题 | 国际条约规定的方法、外交途径、(中国人)使领馆代为送达、(自诉人、附民双方)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外国单位的代表机构送达、(所在国允许的)邮寄送达、(所在国允许的)电子送达。 | | 跨国委托书
的程序要求
| 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


四、刑事司法协助

  1. 渊源
    国际条约、协议、互惠原则
  2. 主体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3. 内容

狭义: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物品移交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广义:还包括引渡等内容。

  1. 具体程序

(1)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
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交由有关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2)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
有关对外联系机关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