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公务类犯罪

(一)妨害公务罪

:::warning 第 277 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1. 对“公务”的理解
    (1)事实上在履行公务的,亦认为是“公务”,不要求形式上绝对符合规范。
    公务不需要绝对地满足法律上所确定的全部要件,执行职务时没有重大的违背法律要件的情形,而只是轻微违反程序、手续的,职务执行的保护必要性仍然存在,公务行为没有违法性。
    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2)公务的具体实施者,不影响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即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罪数
    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
    例外的,结合犯: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这种前罪只有两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二)袭警罪

    :::warning 第 277 条第 5 款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

  3. 行为方式
    暴力袭击。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

  4. 行为对象
    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

(1) 正在执行公务。

例如,甲驾驶摩托车违章,警察处理完毕后,甲认为警察处理过于严厉,踹了警察一脚后驾车逃离。甲不构成袭警罪。

(2)袭击警察本人。不包括袭击警察所用物品。


二、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warning 第 280 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 保护法益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2. 行为方式

(1) 伪造
第一,伪造公文、证件,包括有形伪造无形伪造。有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无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伪造公文、证件既包括伪造“原件”,也包括伪造真实原件的复印件。
第二,伪造印章,是指没有权限而制造国家机关的印章的印形(即私刻公章),或者在纸张等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如用红笔描绘公章印影)。
💡 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并不需要存在与之对应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但要求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这是因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 甲负责保管某国家机关印章。乙找到甲,拿着“乙系某法院执行局法官”的虚假证明要求甲给盖章。甲明知内容有假而照办。虽然印章真实,但内容虚假,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2)变造
这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如果改变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本质部分,则应认定为伪造。
(3)买卖
第一,买卖的对象,包括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也包括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这是因为,买卖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也会侵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和证明信用。注意:不包括民事判决书
第二,买卖的方式。卖,包括先买进后卖出,也包括单纯的卖出。买,包括为卖出而买,进,也包括为自己使用而买进。
注意: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证明文件,构成本罪。但是,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不能认定为本罪。如果反复伪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可定非法经营罪。

  1. 罪数

(1)实施本罪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诈骗罪,具有牵连关系的,择一重罪论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该行为类型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形成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 行为对象
    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注意: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对象可以是虚假的公文、证件、印章。
  2. 刑法规定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若毁灭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可以定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3. 抢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可以定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因为抢劫可以包容评价为抢夺。

    (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warning 第 280 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

  4. 这里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没有所有制的限制。例如,既包括公立医院,也包括私立医院。

  5. 行为对象
    只包括印章,不包括公文、证件,即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不构成犯罪。
  6. 行为方式
    只包括伪造,不包括变造、买卖,即变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不构成犯罪。变造、买卖这些单位的公文、证件,也不构成犯罪。
  7. 司法解释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四)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warning 第 280 条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8. 身份证件
    不仅包括居民身份证,还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注意:国家机关制作的,仅供内部使用,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例如工作证、出入证,不是这里的身份证件。

  9. 行为方式
    包括伪造、变造、买卖。
    ① 买卖的对象,包括真实的身份证件,也包括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② 买卖的方式。卖,包括先买进后卖出,也包括单纯的卖出。买,包括为卖出而买进,也包括为自已使用而买进。

    例1,清洁工甲拾得乙的身份证,卖给丙,构成本罪。 例2,甲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告诉乙,让乙伪造,并支付办证费用。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乙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五)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

:::warning 第 280 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1. 使用、盗用的领域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例如,办理户口登记、婚姻登记、出入境手续、银行汇款等。
  2. 使用的对象是虚假的身份证件盗用的对象是他人真实的身份证件
    盗用的方式

(1)违反身份证件所有者的意志。

例如,窃取、骗取、拾取他人的身份证件而冒用。

(2)不违反身份证件所有者的意志。

例如,甲征得乙同意,在申办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时,使用乙的身份证。又如,甲征得乙同意,在申请服兵役时使用乙的身份证。

⭐ 这里的“盗用”是指“冒用”,侵犯的首要法益是验证方的利益(对身份证件的信赖),次要法益是身份证件所有者的利益。所以,“盗用”“冒用”主要是针对验证方而言的。
当验证方的办事人员明知提供方使用的是虚假的身份证件或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仍然办理相关事项,提供方构成本罪,验证方的办事人员构成本罪的共犯

例如,甲征得乙同意,在申请服兵役时使用乙的身份证,招兵机构的办事人员丙明知甲在冒用身份,仍予以通过。甲构成本罪,丙构成本罪的共犯。

  1. 司法解释要点
    (1)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
    (2)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属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

    (六)冒名顶替罪

    :::warning 第 280 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2. 冒名的内容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

(1)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
(2)公务员录用资格
(3)就业安置待遇

  1. 冒名但未顶替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我国有些地方因教育政策原因,一度只允许高中应届生参考高考,因此出现一些冒用他人学籍, 使用他人学籍身份参加高考,冒名者自己通过正常考试升学、入学,没有顶替他人的入学资格的情况。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通过行政处罚可以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没有必要入刑。
  2. 罪数

(1)从重处罚的情节:组织指使他人实施该行为的,从重处罚。
(2)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该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三、“小混混”型犯罪

(一)招摇撞骗罪

:::warning 第 279 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这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即官员的公众形象)。因此,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雷锋、做好事,不构成犯罪。

  1. 行为方式

(1)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例如国企领导、大学校长;不包括高干子弟、烈士子女、战斗英雄和劳模。冒充已被撤销建制的国家机关的某个工作人员,足以使对方信以为真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2)冒充的情形
①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 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③ 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相反情形。
(3)招摇撞骗
① 行为方式只能是招摇撞骗,不能是暴力行为

例如,甲冒充警察抢劫,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而构成抢劫罪,适用法定刑升格条件“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② 只招摇,不撞骗,不成立本罪。

例1,甲整天向他人声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没有其他动作,不成立犯罪。例2,乙在网上放了一张自己穿市场监管局制服的照片,仅仅是为了炫耀姿色,并没有其他行为,不成立犯罪。

③ 撞骗,并不要求骗钱,可以欺骗职务、名誉、资格、待遇、感情等。当骗钱的时候,同时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

  1. 罪数问题

(1)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2)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定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
(3)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以此骗取钱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既欺骗又恐吓被害人,让被害人交付钱财,就触犯了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例如,冒充警察抓赌抓嫖,就是这种情形。

(二)聚众斗殴罪

:::warning 第 292 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1. 聚众斗殴:是指以聚众的形式相互斗殴。

(1)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同时默示承诺对方对自己的侵害。如果一方有侵害意图,另一方没有侵害意图和行为,则实施侵害的一方属于故意伤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 基于被害人承诺原理,聚众相互斗殴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聚众,是指要求多人参与,但不要求双方都必须 3 人以上。

例1,甲与乙均有相互侵害的意图,甲带领 3 人前往参加,乙一人参加,属于聚众斗殴。 例2,甲有侵害乙的意图,乙没有侵害甲的意图,甲带领3人前往,乙一人迎战。甲方属于故意伤害,乙属于正当防卫。 例3,甲有侵害乙的意图,乙没有侵害甲的意图,甲一人前往,乙带领3人迎战。甲属于故意伤害,乙方属于正当防卫。

💡 聚众的“众”,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1. 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2. 聚众斗殴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该规定是法律拟制,是指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若故意重伤或杀人,理所当然也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该规定是针对两种人而言的:一是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斗殴者;二是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对此不负责任。在不能查明死亡是由谁造成时,只让首要分子负责。
(3) 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一方导致另一方人员重伤、死亡,也包括一方导致本方人员重伤、死亡。

(三)寻衅滋事罪

:::warning 第 293 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1. 行为类型
    关于第四种行为类型,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 罪数问题
    旧观点认为,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是对立排斥的区分。
    新观点及司法解释认为,二者可以想象竞合,然后择一重罪论处。具体而言: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故意伤害罪可以想象竞合。2015年第58题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侮辱罪可以想象竞合。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与抢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可以想象竞合。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可以想象竞合。

(四)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warning 第 301 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1. 聚众淫乱罪

(1)侵害的法益是公众正常的性感情。
(2)行为方式是聚众,各行为人是自愿参与。如果使用暴力强迫妇女参加,视具体情形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强迫卖淫罪。
(3)行为应是公开进行。如果秘密进行,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会侵害公众的正常性感情,不构成本罪。
(4)本罪处罚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者。注意:不是积极参加者。

  1.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1)侵害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不是指未满14周岁的人。
(2)因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不要求公开进行,秘密进行也可以。

(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warning 第 290 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1. 聚众
    是指组织聚集众人。如果未经组织,民众自发围观汇集,不是聚众。
  2. 行为方式:**聚众,既可采用暴力手段,也可采用非暴力手段。
    如果是暴力手段,触犯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例如,聚众时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死亡,还需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六)高空抛物罪

:::warning 第 291 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

  1. 行为方式

(1)从山上、树上、巨轮上、热气球上抛物,属于高空抛物。
(2)明知井下有人作业,仍从井口向下扔东西,属于高空抛物。
(3)从地面向上抛物,使物品从高空坠落,不属于高空抛物。

  1. 情节犯
    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成立本罪,不要求实害结果。
  2. 主观要件
    故意。过失导致物品坠落,不构成本罪。
  3.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2019 年司法解释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解释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如,甲与妻子吵架,一怒之下,将电脑从阳台扔出去。该司法解释认为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危害公共安全要求制造的危险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而扔一个电脑最多砸死一个人,没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2021 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这种高空抛物行为规定为高空抛物罪。这便意味着,该司法解释的这种解释结论便被否定了,不再有效,因为立法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的效力。这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

    例1,甲向楼下有人行走的地方,抛洒硫酸。这种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高空抛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2,甲向楼下有人行走的地方,扔个酒瓶子。这种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构成高空抛物罪。如果不慎砸死人,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如果故意想砸死人,砸死了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四、“大哥”型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warning 第 294 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标准
    ① 具有稳定组织;
    ② 具有经济实力;
    ③ 手段具有非法性、破坏性;
    ④ 形成非法控制。
    注意:不要求必须有“政治保护伞”。
  2. 责任界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不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而是组织、领导者所组织、发动、指挥的全部罪行。
    成员个人所犯罪行,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罪行。
  3. 罪数
    本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组织、领导、参加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例如,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利用该组织实施赌博罪、组织卖淫罪、贩卖毒品罪等,应数罪并罚。

(二)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warning 第 303 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 ⭐ 两高指导性案例的要旨
(1)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第106号指导案例 2021 年试题
(2)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第105号指导案例
(3)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对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第146号指导案例

(三)虚假物质、信息犯罪

:::warning 第 291 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这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只是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投放真实的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第 114 条、第 115 条)。
  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这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是实害犯,要求造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

    例1,甲对法院院长说:“如果不解决我的问题,我就给法院安装炸弹。”不构成本罪。 例2,甲对公安局局长谎称:“我已经在市政府安装了炸弹。”市政府紧急排查。 甲构成本罪。

  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这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注意:这种虚假信息与虚假的恐怖信息是不同的。


五、考试作弊类犯罪

:::warning 第 284 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1. 根据司法解释,本罪中的“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上述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本罪的考试,不包括国外的考试。例如,托福、雅思等。

  1. 既遂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2. 这里的试题、答案要求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但不要求完全真实,只要求部分真实。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3. 出售、提供的对象
    包括参加考试的人,也包括不参加考试的人。接收试题、答案的人是否使用了试题、答案,不影响出售、提供者构成本罪。
  4. 出售、提供的时间
    考试前考试中

    (三)代替考试罪

  5. 行为主体
    是替考者和应考者。二者是对向犯性质的共犯关系。
    注意:一方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必然构成犯罪。

    例如,甲生病住院,无法考试。甲的父亲乙让丙代替甲参加考试。对此甲不知情。甲作为应考者不构成本罪,丙作为替考者构成本罪,乙教唆替考者,构成本罪的教唆犯。

  6. 为代替考试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的,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7. 罪数
    触犯本节罪名的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六、计算机犯罪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warning 第 285 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 侵入是指未经许可进行登录访问。
  2. 计算机信息系统
    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例如,不包括一般公司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warning 第 286 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1. 这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 行为方式
    根据立法解释,对下列两种行为以本罪论处:
    ①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warning 第 287 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3. 实施本罪行为的同时,又触犯其他犯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如,在网上发布销售毒品的信息,同时触犯本罪和贩卖毒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 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是注意规定,因为利用计算机实施具体的犯罪,原本就应定具体的犯罪,计算机只是实施犯罪的手段。

    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非法占有他人网上银行资金的,应定盗窃罪。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warning 第 287 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1. 成立本罪,需要遵守共犯从属性原理
    如果实行者不构成犯罪,则帮助者也不构成犯罪。

    例如,甲明知乙欲通过网络实施诈骗,为乙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但乙后来并没有实施诈骗活动。缺少乙的犯罪行为,甲的行为本身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较低,不值得刑罚处罚。如果乙借助该网络支持实施了诈骗,则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罪数
    例如,甲明知乙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甲同时触犯本罪和开设赌场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