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刑法根据作用分类标准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了教唆犯,这在前文已经作了介绍,此处主要阐述主犯、从犯、胁从犯。
  2. 两种共犯分类的关系
    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分工分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作用分类。
    二者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3.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
    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成为主犯、从犯或胁从犯。
    帮助犯可以是从犯或胁从犯,但不可能是主犯

👉 除了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外,其他概念都可以相互结合。

一、主犯

第 26 条 第 1 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 主犯的分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第 97 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1)首要分子分为:
①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②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2)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3)聚众犯罪有两种情形:
① 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
② 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聚众犯罪。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有多人时
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因此,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反过来,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也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聚众犯罪中其他参与者如果起主要作用,也可以是主犯。
👉 除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都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1. 主犯的处罚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成员单独实施的集团犯罪计划以外的犯罪行为,由实施者本人承担罪责,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承担罪责。
(2)其他主犯
应当对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


二、从犯

第 27 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与从犯的关系

  1. 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须两个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2. 刑法没有规定对从犯的处罚必须“比照”主犯,所以对从犯的处罚可以(但不是应当)轻于主犯。
  3. 对从犯也需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这一点和主犯相同。

三、胁从犯

第 28 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2. 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
    从犯的意志完全自由,而胁从犯意志受到了部分胁迫
    当然,胁从犯还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
  3. 胁从犯本身不是主犯,但可以转为主犯
    行为人一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而非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