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刑事审判活动由审理和裁判两部分活动组成。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一、刑事审判的特征

  1. 被动性
    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
    而公安、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则具有主动性,即当发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必须立案并进行侦查以及提起公诉。
  2. 独立性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3. 中立性
    即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法院在社会利益(检察官)和个人利益(被指控人)之间保持中立,只代表法律。审判中立,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 职权性
    即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 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 程序性
    即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
  6. 亲历性
    即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7. 公开性
    即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除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
  8. 公正性
    公正是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诉讼的生命。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审判的公正性也源自于裁判者的独立性与中立性。
  9. 终局性
    即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判决一旦生效, 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终局性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确实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二、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判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中,并对审判机关开展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它对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都适用,是一种强制性的抽象性规范。

(一)审判公开原则

  1. 含义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 律公开进行。
  2. 例外

(1)绝对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不公开。
(2)相对不公开
经当事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

注意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无论如何,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二)直接言词原则

  1. 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宣词原则。(亲自面对、口头陈述)
  2. 体现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三)集中审理原则

  1. 含义
    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人不换、事不断)
  2. 体现

(1)每起案件自始全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四)辩论原则

是指在法庭审理中起诉方和被告方应以公开的、口头的、对抗性的方式进行辩论,未经充分的辩论,不得进行裁判。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其他当事人
(2)辩论的内容包括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除了在法庭辩论阶段集中进行辩论以外,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也可以围绕某一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三、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1. 两审终审制
    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不是一审终审,因此一审裁判并非立即生效,只有法定期限内不上诉、不抗诉的,一审裁判才能生效,如果上诉、抗诉则引起二审程序;
    我国也不是三审终审,二审法院做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二审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2. 例外

(1)一审就终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 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
(2)二审仍不生效
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
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四、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一)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 1 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1. 独任制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其他三级人民法院不能适用。
  2. 独任制只能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和其他审判程序不能适用。

    简易程序并非都是独任制,只有 3 年以下的简易程序才可以出现独任制,超过 3 年的简易程序都是合议制。速裁程序都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3. 独任制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能是人民陪审员。

注意速裁程序必独任,简易未必是独任( 3 年以下可独任可合议;超出 3 年只能合议庭)。

(二)合议制

合议制,又称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或者由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1. 组成方式 | 一审合议庭
    (可有陪审员) | 基层 | 审判员 | 3 人 | | —- | —- | —- | —- | | | | 审判员 + 陪审员 | 3 或 7 | | | 中院 | 审判员 | 3 人 | | | | 审判员 + 陪审员 | 3 或 7 | | | 高院 | 审判员 | 3 - 5 - 7 | | | | 审判员 + 陪审员 | 3 或 7 | | | 最高院 | 审判员 | 3 - 5 - 7 |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员 | | 3 或 5 | | 复核合议庭 | 审判员 | | 3 人 | | 再审合议庭 | 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当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 | |

基层简速可独任;其他统统用合议;法官低 3 高到 357;法陪统统 3 或 7;最高专业不用陪,地方一审可以陪;二审法官 3 或 5,复核法官仅 3 人。再审具体看几审,重审另组合议庭。

  1.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由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3)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其本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1. 合议庭免责事由
    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三)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1. 组成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组成。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 案件范围

(1)应当提交的
《刑诉解释》第 216 条第 2 款规定,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2)可以提交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 216 条第 3 款的规定,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 基本特征

(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法庭开庭并且评议以后进行。
(2)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仍以合议庭成员的名义而不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判决书或裁定书。
(3)并不是所有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都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评议后、不留名、非必经、需执行。


五、陪审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1. 适用审级
    一审合议庭
  2. 案件范围: | 依职权 | 群体利益、公共利益、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其他情形。> 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 7 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 | —- | —- | | 依申请 | 一审刑事被告人、民事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

  3. 担任条件

(1)积极条件
①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 年满 28 周岁
③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④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⑤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消极条件
第 6 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 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口诀公检法司常安监,仲基律师公证员。受刑开除吊执照,纳入失信惩戒严。

  1. 选任程序 | 确定名额 | 由基层法院根据需要,提请同级人大会常委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 3 倍。 | | —- | —- | | 候选人员 |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 5 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 | 确定人选 |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 | 申请推荐 | 因审判需要,可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此情形产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 | | 任期限制 |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 5 年,一般不得连任。 | | 组成形式 |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 3 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 3 人人民陪审员 4 人组成 7 人合议庭。 | | 参审随机 | 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院、高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

  2. 权利义务 | 权利 | 权利同等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同权。
    注意陪审员无权参加:独任\最高\7人合议法律表决\二审\复核。 | | —- | —- | —- | | | 发表意见 |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 | | 表决权利 | 参加 3 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 | | | 参加 7 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 | 义务 | (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2)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