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warning 第 347 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一)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毒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1.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属于走私毒品。
  2. 既遂标准
    陆路输入的,越过国境线;海运、空运的,船舶、飞机到达本国港口、机场。此后被海关查获,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二)贩卖毒品

  3. 贩卖,是指有偿转让

(1)如果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
(2)有偿转让不要求有牟利目的
(3)贩卖的方式,可以是钱物交易,也可以是物物交换。
(4)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的,不构成贩卖毒品。

  1. 既遂标准
    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货款。
  2. 共犯问题

(1)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三种情形:
情形一:甲受贩毒者乙委托,为乙介绍购毒者。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情形二:甲明知乙为贩卖而购买毒品,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者。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情形三:甲明知乙为吸食而购买毒品,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者丙。甲与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以毒品数量达到要求为前提条件)。在此过程中,如果甲与贩毒者丙事前有共谋,为其贩毒起到实际帮助,则甲与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2)居中倒卖毒品
这是一种中间商的行为,是交易主体直接参与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若与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属于帮助犯。
(3)帮助交付毒品
贩卖毒品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交付,也可以是间接交付。间接交付的场合,中间人如果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即使自己没有牟利目的,也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例如,甲要将毒品卖给乙,让丙交给乙,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帮助犯)。

  1. 变相走私、贩卖毒品
    根据第355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1)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无论是否有偿提供,均定走私、贩卖毒品罪,属于供货行为。
(2)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定贩卖毒品罪。
(3)没有牟利目的,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定非法经营罪。

(三)运输毒品

运输毒品,是指使毒品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1. 吸毒者
    吸毒者为了吸食,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例如海洛因10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例 如海洛因10克),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2. 代购者
    代购者为吸毒者代购毒品。
    第一,代购者在购买、存储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第二,代购者有牟利目的而代购,构成贩卖毒品罪。代购者既构成贩卖毒品罪,又构成运输毒品罪,则定贩卖、运输毒品罪。
  3. 既遂标准
    毒品离开原存放地,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

(1)既遂的标准不是运抵目的地。中途被查获,仍构成既遂
(2)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至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并既遂。

  1. 共犯问题

第一,分段运输。

老大安排,由甲走第一段路程,然后将货交给乙,乙走第二段路程。 虽然甲乙有交接,但是二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因为大家都是马仔,各自负责各自的事情。

第二,集中派活。

老大将甲乙叫到跟前,吩咐甲送一批货到A目的地,乙送一批货到B目的地。甲乙虽然知道对方都在运输毒品,但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大家都是马仔,各自负责各自的事情。

(四)制造毒品

  1. 制造方法

(1)从原料中提取。例如,从罂粟中提取鸦片。
(2)精制,也即去粗取精。例如,去除海洛因中的不纯物,提高纯度。
(3)变种,也即用化学方法或其他方法使一种毒品变成另一种毒品。
(4)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调制毒品。
💡 注意: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
分装毒品属于制造毒品。这是指将毒品进行分割,并装入一定的容器,属于量的精制

  1. 既遂标准
    制造出来毒品。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 注意:不能犯。制造毒品的方法在客观上根本不具有制造出毒品的可能性的,不成立制造毒品罪,注意不能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论处。

(五)数量问题

成立本罪,不要求毒品数量大小。但数量影响量刑。数量计算问题: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如果是同一宗毒品,在数量上不重复计算;如果是不同宗毒品,在数量上需要累加计算。不过无论是否同一宗毒品,在定罪上都只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数罪并罚,因为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2019年试题

    (六)特别再犯制度

    第 356 条因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3. 前罪只包括五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包括毒品犯罪一节所有的罪名。

  4. 前后罪的法定刑没有要求,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5. 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6. 特别再犯与累犯的关系。

(1)二者可以竞合。行为人既构成累犯,又构成特别再犯,产生竞合,择一重罚处罚。
(2)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也不构成特别再犯。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warning 第 348 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 成立本罪要求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例如,海洛因是10克。
  2. 持有是指事实上支配控制毒品

(1)持有不限于随身携带,也包括保存在可以控制的地方。
(2)持有也可以是间接持有

例如,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委托者属于间接持有,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代为保管人明知是毒品而代为保管,也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代为保管人同时还具有帮助原持有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的意图,则既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还触犯窝藏毒品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1. 因走私、贩卖、运输而持有毒品,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2. 吸毒不构成犯罪,但是吸毒者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warning 第 354 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1. 容留
    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2. 共有场所
    如果二人共有某个场所,其中一人在吸毒,另一人不阻止,不属于容留他人吸毒。
  3. 罪数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warning 第 353 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 例如,店家将罂粟壳掺入食品以招揽顾客。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


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warning 第 349 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 包庇的对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分子,而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
  2. 本罪与包庇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本罪。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本罪属于事后的赃物犯罪。本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具体罪名,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本罪。

  3. 本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 本罪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若与上游犯罪人事前有通谋,则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例1,甲走私毒品既遂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让乙为其窝藏该批毒品。乙照办。乙构成窝藏毒品罪。如果甲与乙事前通谋,由甲走私入关,由乙负责窝藏,则乙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共犯。 例2,甲贩卖毒品既遂后,将获得的货款(也即毒赃)交给乙窝藏,乙照办。乙构成窝藏毒赃罪。如果甲与乙事前通谋,由甲贩卖,由乙窝藏获得的货款,则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例3,甲将毒品从上海运到南京后,为了逃避警方侦查、法律追究,将毒品交给乙,让乙窝藏或转移到秘密地点,乙照办。乙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如果甲与乙事前通谋,由甲将毒品从上海运到南京,由乙将毒品从南京运到北京,则甲乙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5. 由于本罪是事后的赃物犯罪,因此,实施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直接目的就是贩卖,则直接定贩卖毒品罪。

    例1,甲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既遂后,为了贩卖,将毒品交给乙,让乙贩卖掉。乙答应,乙先窝藏、转移,然后找机会贩卖掉。乙直接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不认定为窝藏、转移毒品罪,也不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例2,甲将毒品交给乙,让乙运到北京,并卖给吸毒者。乙照办。乙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不构成转移毒品罪。(2015年第9题)

  6. 行为对象
    毒品和毒赃”。
    “ 毒品”,是指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后的毒品。
    贩卖毒品罪既遂,就意味着卖掉了毒品,换来货款,所以不存在“毒品”,只存在“毒赃”(获得的货款,赃款)。
    注意:本罪的“ 毒赃”,不包括“毒赃”产生的收益。

    例如,甲通过贩毒获得 50 万元货款(毒赃),用这笔钱炒股赚了 10 万元(毒赃的收益)。乙帮甲保管这 10 万元。乙不构成窝藏毒赃罪,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