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2. 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对象的唯一性
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剥夺权利有人身性
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处分。
(4)目的具有预防性
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法律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讲程,可根据案件的讲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1. 原则

(1)必要性原则
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
(2)相当性原则
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3)变更性原则
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一、拘传

  1.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一)适用主体及对象

    | 主体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都可决定和执行。 | | | —- | —- | —- | | 对象 | 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注意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当事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均不能适用。对证人强制到庭,对被告单位代表人的拘传只是司法拘传,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 |

(二)程序规定

程序 批准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时间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超 24 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注意两次拘传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12 小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地点 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辖区外,当地机关协助)
执行 人员 2 人以上。
手续 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抗拒的,可使用械具,强制到案。(拘传证没有例外情况)
讯问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

(三)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1)对象不同
● 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传唤适用的是所有当事人(不包括其他参与人)。
(2)强制力不同
● 拘传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
● 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3)法律文书不同
● 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
● 传唤出示《传唤通知书
注意《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注意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区别民诉)


二、取保候审

  1. 取保候审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适用主体及对象

    | 主体 | 决定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 | | —- | —- | —- | | 对象 | 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

(二)适用条件

积极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
口诀“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
消极条件 《公安部规定》第82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81条第1款第3项、第4项【即积极条件的(3)、 (4)】规定情形的除外。
口诀禁止:“累”“主”“残”“暴”“严”; 除非:“疾病、孕乳”“超期限”

(三)取保方式不能并用

保证人 适用情形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已满 75 周岁的人;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口诀老、幼、没钱。
适用条件 (1)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口诀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房又有钱。
人数 可以责令其提出 1~2 名保证人。
义务责任 监督 - 报告 - 罚款(1千~2万) - 追究刑事责任。
口诀监督、报告、罚款、刑责。> 《六机关规定》第14 条规定,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 | 保证金 | 收取数额 | 以人民币交纳,起点额为 1000 元(决定机关决定)。(未成年人 500 元以上) | | | 收取管理 |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 | 考虑因素 |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不考虑当地经济水平) | | | 没收、退还 | (1)没收保证金、退还保证金的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2)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诉解释》第 159 条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且需要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全部保证金,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

|

(四)遵守的义务

(1)法定
①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六机关规定》第 13 条规定,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②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 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同监视居住)
④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同监视居住)
⑤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监视居住)
口诀 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2)酌定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①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口诀 特定地方、特定人、特定活动、特定证。

(五)违反义务的后果

(1)违规
己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对于不宜再取保候审的,可以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对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高检规则》第 101 条第 1 款,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口诀 新罪、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他。
(2)涉罪
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1)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
(2)对过失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六)程序规定

(1)启动
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法定代理人 + 近亲属 + 辩护人。
依职权:公、检、法主动决定。
(2)期间
12 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分别计算)。
(3)解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法定代理人 + 近亲属 + 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期,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

  1.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适用主体

    决定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如果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由国家安全机关来执行监视居住。

    (二)适用情形

    | 替代逮捕 | 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同时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口诀 替捕:疾病孕乳唯一扶;特殊需要已超期。 | | —- | —- | | 替代取保候审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
    口诀 替保:没钱又没人。 |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区别取保)
注意法院、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区别取保)
注意辩护律师会见不需要批准,但危害国安、恐怖活动犯罪除外,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同取保)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同取保)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同取保)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区别取保)
口诀 处所、会见、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保存还要身份证。

(四)违反后果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高检规则》第 111 条第 1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口诀 新罪、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他。

(五)监视居住的程序

  1. 监管方式

(1)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1. 监视期限6 个月
  2. 申请解除
    嫌疑人、被告人 + 法定代理人 + 近亲属 + 辩护人
  3. 监视处所 | 住处 | 一般都在住处 | | | —- | —- | —- | | 指定居所 | 情形 | (1)无固定住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也可以指定居所监视。 | | | 条件 | 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注意不得在羁押、监管场所以及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 | | 费用 | 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 | | 通知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 | | | 折抵刑期 | (1)指定居所监视,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 1 日折抵 1 日
    (2)指定居所监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2 日折抵 1 日。 |

四、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适用主体及对象

主体 决定主体 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安机关)。
注意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只有司法拘留权。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国安机关)。
对象 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二)适用条件

  1. 公安决定

公安对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 (《刑诉法》 第82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不超过37 天

  1. 检察院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可以在以下2种情形下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高检规则》121 条)
口诀自杀、逃跑、在逃的、毁灭、伪造、串供的。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和第75条第2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高检规则》第142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三)程序规定

| 文书要求 |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公安部规定》第125 条第2款规定,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124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先行拘留)

注意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不签发拘留证。 | | | —- | —- | —- | | 24 小时内
3 件事 | 送看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26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 | | 通知 | 应当在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注意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 | | | 询问 | 公安、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 24 小时进行迅问。
注意谁决定,谁讯问;谁决定,谁通知。 | | 异地拘留 | 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

(四)拘留的期限

  1.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1) 一般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 14 日
口诀一般: 3+7=10天;特殊: 7+7=14天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 37 日
口诀流、结、多:30+7=37 天

《公安部规定》第129条第3款本条规定: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 3 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 2 人以上共同作案。

  1.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根据《高检规则》第 296 条的规定,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拘留后 7 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2)根据《高检规则》第 297 条的规定,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 7 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至 3 日
口诀一般:7+7=14天;特殊: 7+10=17天

  1. 监察委移送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 10 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口诀监委移送:10+4

(五)三个拘留比较

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
性质不同 刑事强制措施
(不具有惩罚性)
行政处罚
( 惩罚性)
司法强制措施
(惩罚性)
主体不同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对象不同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人 妨碍诉讼程序行为的所有人
期限不同 10 / 14 / 37 小于 15 日 小于 15 日
和判决关系不同 可以折抵刑期 同一违法事项可以折抵刑期 与判决结果没有关系

五、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一)逮捕主体

决定主体 人民检察院 批准决定
人民法院 决定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执行

(二)逮捕条件

  1. 逮捕的基本条件

(1)证据因素
①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发生了)
②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他干了)
③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已有查证属实了)
(2)刑罚因素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危险因素
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危险发生的。

  1. 径行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 + 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

  1. 转化型逮捕条件

《刑诉解释》第166条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逮捕。

《监察法》第 22 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逮捕程序

  1. 报请批捕

公安机关请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1. 决定期限

● 已拘留:7 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 未拘留:15 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 20 日

  1. 批捕前的讯问

《高检规则》第 280 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 此项新增)
(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经审查认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口诀疑面违难加认罚,小孩聋哑半疯傻。

  1. 批捕中听取意见

①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② 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动听)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主动听)

  1. 审批结果

● 批捕: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 不批捕: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1. 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原机关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1. 执行逮捕 | 证件 | 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 | —- | —- | | 人数 | 公安机关 2 人以上去执行。 | | 送看 | 立即送到看守所羁押。(拘留是 24 小时内) | | 通知 |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区别拘留还有“危”“恐”例外) | | 讯问 | 24 小时内进行讯问。(谁想捕,谁通知;谁想捕,谁讯问) | | 异地 | 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四)逮捕变更

  1. 可以变更

(1)患有严重疾病
(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 应当变更

《刑诉解释》第 170 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2前往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口诀无罪无责不处罚;量刑非羁押;刑期已折抵;办案已超期。

《刑诉解释》第 147 条第 2 款 对被告人采取、 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口诀变更“长”决定,不变“官”决定


六、羁押必要性审查

  1. 审查对象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 审查主体: | 侦查阶段
    审判阶段
    | 《高检规则》第 575 条第 1 款规定,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 —- | —- | | 审查起诉 | 《高检规则》第 575 条第 2 款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3. 启动方式 | 依职权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 —- | —- | | 依申请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

  4. 审查方法 | 公开审查 |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注意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 | —- | —- | | 审查方式 | 《高检规则》第 577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①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绫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②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③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④ 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⑤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⑥ 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

  5. 审查结果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口诀无证据、无徒刑、无必要、已超期

  1. 审查期限
    立案后
    10 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2. 结案程序 | 继续羁押 | 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 | —- | —- | | 变更羁押 |
    1.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 10 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1. 办案机关未在 10 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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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对象的强制措施实用程序

  1. 人大代表

根据《高检规则》第 148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具体程序包括:

本级 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上级 层报所属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下级 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也可委托该代表所属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两级 分别依照以上几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外地 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乡级 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大。

根据《高检规则》第 148 条第 8 款规定,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经报请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后被刑事拘留的,适用逮捕措施时不需要再次报请许可。 根据《高检规则》第 149 条第 1 款规定,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人民检察院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的程序参照本规则第148条报请许可的程序规定。

口诀 同级直接报、上级受层报、下级两路报、两级分別报、外地委托报、乡级县里告,拘留若已报,逮捕不再报;现行先拘后报告。

  1. 外国人 | 特殊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注意 下级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无需上报。 | | —- | —- | | 一般 | 其他的涉外案件,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 48 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高检规则》第294条)
    口诀 危交难找最高检,其他先批后备案。 |

  2. 危害国安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八、自动解除时间

根据《刑诉解释》第 172 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在社区矫正开始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被单处附加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被判处监禁刑的,在刑罚开始执行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口诀单处附加生效后,主刑开始执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