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的范围

  1. 可以仲裁的纠纷
    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 不能仲裁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1.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由法律另行规定; :::warning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故仲裁委最低设立在设区的市(俗称地级市),在区、县一级是不设立仲裁委的。 :::

二、仲裁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
    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2. 或裁或审: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 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