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犯罪的实行犯。
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犯罪,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支配。例如,甲指使 8 岁小孩去盗窃。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相同点在于:都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A)。
区别在于:间接正犯在此基础上,还对他人有支配力(B)。 教唆犯是A,间接正犯是A+B。

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 要件
客观(违法)阶层 引起+支配
主观(责任)阶层 必须是故意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个人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种情形: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骗手段,三是法定身份。

(一)强制手段

  1.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例如,甲拐骗到一个8岁小孩后,迫使其去盗窃。甲除了构成拐骗儿童罪外,还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对小孩有支配力,小孩成为甲实施盗窃的工具。如果甲没有迫使,而是欺骗,则也构成间接正犯,属于通过欺骗而获得支配力。
  2.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例1,甲用枪指着乙,强迫乙猥亵丙。乙被迫照办。甲构成强制猥亵罪的间接正犯。乙可构成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例2,狱警强迫罪犯甲虐待罪犯乙,若甲不照办,就打断甲的腿。甲被迫照办。狱警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间接正犯。甲可构成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3.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例如,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大臣被迫自杀。皇上对大臣具有支配力,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二)欺骗手段

  4.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例如,甲引诱精神病患者乙窃取财物。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由于乙缺乏辨认能力,被甲当作犯罪工具。如果甲强迫乙去盗窃,也构成间接正犯,属于通过强制手段形成支配力。

  5.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例1,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欺骗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医疗事故罪)。
    例2,甲明知前方是王某,却对乙谎称前方有野兽,递给乙一把猎枪让乙射击。乙没有仔细察看便射击,打死了王某。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接正犯。
  6.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 A 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 B 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例1, 甲交给乙一包面粉,谎称是毒品,让乙卖给丙,所得货款一起分。乙不知情,竟然成功卖给了丙。丙不知情,支付了1万元。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属于不能犯。乙没有诈骗丙的钱财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甲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甲利用乙犯贩卖毒品罪的故意,实现自已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例2,甲欲杀妻子丙,知道丙有血友病,隐瞒这一点,指使乙:“你将丙打成轻伤流血,我给你3万元”。乙将丙打成轻伤流血,无法预料丙流血致死。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乙犯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实现自己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7.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例如,甲明知前方有陷阱,欲杀害乙,欺骗乙开车前往。乙掉入陷阱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三)法定身份

  8. 行为模型
    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9. 例如(虐囚案),甲(监管人员)对乙(被监管人员)说:“你殴打虐待丙(被监管人员),我给你晚饭加个鸡腿。”乙照办, 将丙打成轻伤。
    第一,从乙的角度看,就故意伤害罪而言,乙构成实行犯,甲构成教唆犯。
    第二,从甲的角度看。虐待被监管人罪是身份犯,身份是监管人员。
    按理说,由于甲对乙没有支配力,应该定该罪的教唆犯,但是,有教唆犯就应有实行犯,而乙因为没有监管人员的身份,不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因此只能将甲扶上间接正犯的宝座。这种支配力源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甲有特定身份。相应的,乙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帮助犯,没有身份,不能构成实行犯,但能构成帮助犯。甲乙同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注意:间接正犯与被利用人的关系

二、主观(责任)阶层

  1. 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这是因为,间接正犯是指使他人,利用支配他人犯罪,“指使、利用支配”这些动词本身只能是故意为之。因此,间接正犯的罪名只能是故意犯罪。

    例如,医生疏忽大意,将一枚有毒针剂交给护士,让护士注射给病人。护士也疏忽大意,导致病人死亡。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生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但不能说“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间接正犯”。

  2. 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的结合
    例如,甲命令乙(10 岁)进入超市行窃。乙在超市里遇到好伙伴丙(8岁),乙提议丙和自己一起行窃,丙答应。乙窃得3000元物品,丙窃得5000元物品。乙和丙在客观违法层面是共同正犯(只是未达责任年龄而免责),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乙对丙的盗窃结果要负责,即窃得8000元。由于甲是乙的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乙的盗窃所得要负责,所以盗窃数额是8000元,即实际上对丙的盗窃结果也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