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担保

:::warning 《民法典》
第 392 条【 混合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解释》
第 13 条【共同担保的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 18 条【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问题】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共同担保,是指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担保的情形。

(一)共同担保的类型

  1. 分类标准:担保方式

(1)人保与人保并存。
(2)物保与物保并存。
(3)人保与物保并存(混合担保)。

  1. 分类标准:担保人的责任形态

(1)按份共同担保:共同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按份担保责任。
(2)连带共同担保:共同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混合担保情形下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

  1. 有约定,从约定
  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
应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债务人自己未提供物保
债权人可以任意行使担保权,没有顺序限制。
注意债务人提供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物保并存的,债权人也应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

(三)担保人的追偿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1. 担保人可以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2. 若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保,担保人可以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1. 原则:担保人之间禁止互相追偿。
  2. 例外:担保人之间可以追偿的三种法定情形

(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
① 同时约定了分担份额:可以直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② 未同时约定分担份额: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按比例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2)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按比例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3)**:
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按比例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1. 防止规避法律的应对规则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该行为应被认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得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至于担保人之间能否追偿,适用前述追偿的规则。

二、担保物权的竞合

:::warning 《民法典》
第 414 条【抵押权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 415 条【抵押与质权竞合】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 416 条【价款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 456 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解释》
第 57 条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法律允许同一财产之上设立数个担保物权,而不必考虑担保财产的价值是否足以担保数个债权。因而,必须采用一定的顺位规则解决数个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问题。

(一)不动产抵押权竞合

不动产抵押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因此以登记时间先后确定不动产抵押权的顺位。

【示例】1月1日,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以其A房提供抵押,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1月10日,甲又向丙借款500万元,以其A房提供抵押,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到期无力偿还乙和丙的借款,而A房拍卖所得仅为800万元。因乙的抵押权先于丙的抵押权登记,故而乙可以分得500万元,而丙只能分得剩下的300万元。

(二)动产抵押权竞合

  1. 抵押权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抵押权均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示例】1月1日,甲向乙借款50万元,以其A设备提供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1月10日,甲向丙借款50万元,以其A设备提供抵押,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1 月20日,甲向丁借款50万元,以其A设备提供抵押,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1月30日,甲向戊借款50万元,以其A设备提供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其后,甲到期无力偿还乙、丙、丁和戊的借款,而A设备拍卖所得仅为120万元。①乙和戊的抵押权未登记,丙和丁的抵押权均已经登记且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故而优先顺位排序为:丙>丁>乙=戊。②因此,丙和丁可以各分得50万元;剩下的20万元由己和戊均分。

注意担保物权人优先顺位的确定,不考虑当事人主观上的善意或者恶意。 上例中,即使丙知道甲将A设备先抵押给了乙,丙依然可以优先于乙。
注意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例如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和保理,均参照适用动产抵押权竞合的顺位规则。

(三)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放弃与变更

  1.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2.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黄河公司的房屋上有3个抵押登记,根据登记的时间先后,甲是第一顺位受偿100万,己是第二顺位受偿300万,丙是第三顺位受偿200万。如抵押权人丙银行、甲银行与抵押人黄河公司商定交换二者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债权总额500万的丙如果成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则乙只能受偿100万,对乙产生了不利影响。因“变更” 未经过乙的书面同意,则不能对乙产生不利影响。丙受偿300万,乙依然受偿300万,丙的剩余200万和甲的100万不能优先受偿。

  3.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四)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合

    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五)价款优先权

    构成要件
    买受人通过融资购入动产 + 以购买的动产为融资提供担保 + 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担保登记
    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4. 向出卖人赊购
    以购买的动产为出卖人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5. 所有权保留买卖方式购入:
    以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
  6.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新的动产:
    以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办理融资租赁登记;
  7. 向银行贷款购买动产:
    以购买的动产为银行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效果

  1. 无论是存在先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还是买受人取得动产后又以动产为其他人设定担保物权,提供融资方优先于动产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总结】享有价款优先权的四类人
(1)以买卖标的物设定抵押的出卖人;
(2)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出卖人;
(3)融资租赁的出租人;
(4)为买受人支付价款提供融资并以买卖标的物设定抵押的人。
注意售后回租中的出租人不享有价款优先权。

  1.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注意价款优先权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是说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具有超级优先效力。

(六)留置权恒优先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使在先设立的是价款优先权,留置权也具有优先地位
【总结】留置权 > 价款优先权(内部看登记时间先后)> 公示的抵押权 / 质权(内部看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 > 未登记的抵押权(内部顺位相同,按债权比例) > 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