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二)行政复议的特别程序
- 撤回
(1)条件
①提出撤回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②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2)后果
①撤回后复议程序即应终止
②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③撤回复议申请,只要在起诉期内仍然可以起诉
- 和解
(1)条件
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②向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③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范围
自由裁量、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四大本”观点)
(3)后果
和解后复议机关应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程序
- 调解
(1)条件
①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
②调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范围
自由裁量、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3)程序
①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②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4)后果
调解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 中止
条件:
①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②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⑤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⑦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⑧其他情形
- 终止
(1)条件
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②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⑤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
[注意]同一违法行转刑事,诉讼为中止,复议为终止
(2)中转终
自然人死亡、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注意]人死了才有中转终制度,不可抗力等其他情形没有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 起诉(可以口头)
| 诉作为 | 全知道 |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月内 |
| —- | —- | —- |
| | 知一半 |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6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1年内 |
| | 全不知 | 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6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注意]考生一定要注意5年/20年不叫起诉期,叫做最长保护期,如果说起诉期为5年/20年是错误的,一定!一定!一定!要注意! | | 诉不作为 | 明确拒绝 | 拒绝之日6个月 | | | 有履行期 | 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起诉,期限6个月 | | | 无履行期 | 申请满2个月后可以起诉,期限6个月 | | | 紧急情况 | 当时便可以起诉,期限6个月 | | 复议后起诉 | 复议作为 |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复议维持和改变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 | | 复议不作为 |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
:::warning [知识点拨]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不同。民法中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并没有丧失起诉权,只是丧失了胜诉权。而一旦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 民法的诉讼时效存在着中断、中止的情形;而行政诉讼起诉期是一个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只有期限扣除和延长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 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中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
受理(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之后再分情况处理)
(1)处理方式
当场或7日内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 | 登记立案 |
---|---|
当场或7日内能够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 | 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
不能够判断符不符合起诉条件 | 第一步,先接收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二步,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存在欠缺 | 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及期限 [后续处理] 1.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1.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1.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
(2)救济途径
不立案的救济 |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 |
---|---|---|
受理瑕疵的救济 | 救济范围 | 1. 不接收起诉状 2. 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3. 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 |
救济途径 | 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
不立不裁的救济 | 救济范围 | 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
救济途径 |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
- 审理程序
(1)庭前程序
组合议庭 | 合议庭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 |
---|---|
交换诉状 | [流程] 1.法院将原告起诉状副本5日内发被告→2.被告收到15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3.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交原告→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注意] 1.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1.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行政赔偿程序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1. 对于当事人使用传票传唤,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
(2)普通程序
| 审理对象
|
1.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 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细节]法院的审查强度是只审查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
| —- | —- |
| 审理方式 |
1. 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
1. 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但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绝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申请可以不公开
1. 为了防止有些当事人在开庭时以“沉默”对抗法庭,导致开庭程序无法正常进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注意]选项只能表达为承担不利后果,不能表达为必然败诉,即使原告放弃陈述权利,还可能有物证等证据,不一定导致必然败诉。 |
| 审理期限 | 6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注意]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
(3)简易程序
| 适用条件 | [法定简易]一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行为
1. 标的额2000元以下
1.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约定简易]一审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注意1]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知识点拨]一审法院按照―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该表述是否正确?
答:错误。一审案件和“按照―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回重审、再审案件也可以按照一审程序审理,但这类案件往往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注意2]不同于民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只要求一审案件,对法院级别没有要求 |
| —- | —- |
| 审理方式 |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 审理期限 |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无延长规定),无当庭宣判等要求
[注意]民诉3个月审结,民诉应当当庭宣判 |
| 通知方式 | 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
| 举证期限 |
1. 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1. 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1.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
| 程序转化 |
1.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1.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
(二)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上诉主体 | 原告、被告、一审受到不利判决第三人 |
---|---|
上诉期限 | 判决书15日内;裁定10日内 |
文书传递 | 1. 法院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1.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
审理方式 | 原则上应开庭,没有新事实、理由、证据的可以书面审理 |
审理对象 | 一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 [注意]民诉二审对象为上诉范围,刑诉二审对象为一审判决全面审查 |
审理人员 |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审理期限 | 3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
三、行政诉讼的特别程序
(一)撤诉
- 申请撤诉
(1)一改
改的动因:①被告自主改变;②法院建议改变
改的表现:①实质改变: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②视为改变: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补偿;对行政裁决案件,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改的时间:一审、二审、再审
(2)二撤
出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书面撤回起诉
(3)三裁
裁的条件:被诉行为的改变。①不违法违规、不越权弃权、不侵犯法益;②书面告知法院;③第三人无异议
裁的结果:①准予撤诉;②不予撤诉;③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裁定中止审理
[注意]旧的审不审看撤不撤,新的审不审看诉没诉;旧的不撤,新的也诉,合并审理
- 视为撤诉
(1)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2)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3)不交诉讼费
- 撤诉后果
原告撤诉/视为撤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但不缴诉讼费的除外
[注意]民诉中一审撤诉后可再次起诉
(二)缺席判决
- 针对被告
[情形]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后果]法院可以将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机关提出给予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分的司法建议
- 针对原告
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注意]简易程序中,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三)先予执行
| 条件 |
1. 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1.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
1. 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注意]该种情形为“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申请执行的不能是其他费用或行为 |
| —- | —- |
| 程序 |
1. 申请: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采取;且必须是书面申请
1. 申请人是可怜的人,不必提供担保
1. 法院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
| 救济 |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司法复议一次 |
(四)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
- 诉中保全
(1)情形
行政行为或者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注意]既可以主动,也可以申请
(2)担保
①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②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时限
①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救济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保全对象
①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③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诉前保全
(1)情形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担保
①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②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时限
①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救济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保全对象
①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③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6)解除保全
①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②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五)延期审理、中止诉讼和终结诉讼
- 延期审理
(1)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 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
- 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者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这三种原因,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注意事项
(1)原告死亡,并不会直接导致诉讼终结,必须还得增加另外一个条件“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是“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才会终止
(2)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行为变更为刑事拘留时,行政诉讼为中止,行政复议为终结,复议后当事人既然有行政诉讼的机会,所以,复议可以终结
(六)调解程序
- 适用情形
(1)原则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2)例外
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自由裁量行为,法院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运行调解可以调解
[注意]行政处罚往往是裁量行为,可调;行政许可往往是羁束行为,不可调
- 调解协议书
(1)形式要件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2)生效时间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3)禁止强制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4)调判不兼得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准许
(5)公开制度
[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6)第三人参加
经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七)行政负责人出庭制
情形 | 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细节1]行政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细节2]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还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细节3]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
---|---|
提交材料 | 1.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1.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
后果 |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注意]负责人不出庭,法院无权传唤负责人出庭 |
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
(一)分别审理
应当分别立案,如果当事人未要求合并审理或法院认为不宜合并审理时,可以分别审理
[注意]如果遇到审判前提问题,本案诉讼可能中止
(二)合并审理
- 适用前提
(1)行政行为与民事纠纷具有关联性: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
(2)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注意]法院不可主动合并审理,如果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
(3)行政案件尚未超过起诉期。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4)只有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均可独立立案并属于同一法院管辖才可能合并审理,
下列案件无法合并审理:
①法律规定该民事争议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②行政立案违反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
③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
- 救济途径
对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
[总结]由于合并审理的基本规则为“应当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所以,A法院受理了行政案件,但关联民事部分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立案时,则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无法合并审理。对于法院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应当分别立案
行政、民事两部分分别立案,但因行政裁决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例外
- 可以合并审理
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应当分别裁判
(1)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可分别上诉
(2)仅对行政裁判或民事裁判上诉,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第一审法院应将全部案卷一并 移送第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4)第二审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按照再审程序审理
- 撤诉
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warning [注意]
-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