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污染环境、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warning [总结与归纳]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是“公益诉讼起诉人”,其地位类似于原告,出庭是行使当事人权利,并非行使法律监督权,所以:

  1. 出庭身份是公益诉讼起诉人;
  2. 可以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可以参与法庭举证、质证、辩论等;
  3. 启动二审程序的方式为“上诉”而非“抗诉”;且上诉理由为“不服一审判决”而非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4. 二审中由原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级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出庭,而并不要求一定要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 :::

    一、起诉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warning [理解与适用]
    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相较于一般案件的起诉条件有如下区别:

  5. 减少了对原告适格的要求。

  6. 增加了对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的要求。 :::

二、管辖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告知程序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warning [理解与适用]
此为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制度,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故《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26条规定,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四、其他机关、组织参与诉讼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维护公共利益之释明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考点提示]法院仅仅只有释明的权利,不能依职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六、禁止反诉

公益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七、和解、调解

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法院经审查:
(1)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2)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warning [命题角度]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注意]公益诉讼本身是允许原告撤诉的(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准许),只是不允许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 :::


八、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关系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warning [考点提示]
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其不能对公益诉讼案件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