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税罪

第 201 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 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提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1. 处罚阻却事由(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
    本条第 4 款是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阻却刑事责任。

(1)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如果税务机关只要求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要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行为人只要处在行政法处理期间,就可享受该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但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即使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也不能享受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
(4)但书规定的“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是指已经受到二次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逃税的,才不能适用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注意:因漏税而受行政处罚的,不包含在内。
(5)该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仅适用于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也不适用于抗税罪(第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的行为人。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 204 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注意:本罪第 2 款对想象竞合进行数罪并罚。

例如,甲先依法缴纳了税款100万元,然后采取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骗回来120万元。 一方面,甲的100 万元税款等于没交,构成逃税罪。 另一方面,甲对多余的20万元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甲的一个骗回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本应择一重罪论处,但是依照该款规定,应数罪并罚。这是刑法典唯一一个对想象竞合进行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 205 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票面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事项不符,具体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四种情况。

  1. 本罪是危险犯,不是实害犯,成立本罪不要求实际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只要求具有遭受损失的危险即可。
  2. 根据刑法第 210 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盗窃罪
    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定诈骗罪
  3. 本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例如,甲以为自己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虚开的是普通发票。对甲可认定为虚开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