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处罚

  1. 混淆行为

(1)行为表现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①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②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③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④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特别提示]“混”的动作(搭便车、傍名牌)+“淆”的后果(一般消费者误认)
(2)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商品。
3.罚款
4.情节严重的,虽销营业执照。

  1. 商业贿赂

(1)行为表现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2)处罚
① 没收违法所得;
② 罚款: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 虚假宣传

(1)行为表现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特别提示]经营者对自己不真实的“美化”后传播,以赢取交易机会。
(2)处罚
① 停止违法行为
② 罚款;
③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④ 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1. 侵犯商业秘密

(1)行为表现
商业秘密特征:保密性+商业价值+秘密性。
(2)侵权认定
①经营者侵权

  1. 非法获取。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非法使用。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约披露、使用。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 其他人侵权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述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③ 新用人单位侵权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总结]有“知”有“用”有侵权
客户跟“人”走,该人不侵权
⑤ 反向工程

  1.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侵权。
  2.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抗辩→不支持抗辩,认定侵权行为。

(3)举证责任:
① 权利人→证明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② 侵权嫌疑人→证明对方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4)行为保全
被申请人试图或者已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或者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5)请求权扩大
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2)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1. 不正当有奖销售

(1)行为表现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③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2)处罚
① 停止违法行为;
② 罚款

  1. 诋毁商誉

(1)行为表现
① 主体:

  1. 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 其他经营者如果受指使从事诋毁商誉的,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3. 经营者利用新闻媒体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时,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侵害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 行为: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商誉。
③ 主观:行为人主观为故意
④ 后果: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处罚
①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② 罚款

  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1)行为表现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特别提示]技术干预或控制
(2)处罚
① 停止违法行为;
②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