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4 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5 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放火罪

  1. 保护法益:公共安全
    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方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可能既触犯了放火罪,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刑法理论上的多数观点认为,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放火罪更能实现对行为的完整评价。也有少数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凡是以杀人故意实施了足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行为的,除刑法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 既遂标准

(1)一种观点认为,使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将火扑灭,也是放火罪既遂。我国房屋采取的多是砖混结构,而非木质结构,如果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那已经相当危险了,所以,目标物“独立燃烧”就可认定为是犯罪既遂(多数观点)。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以造成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案例:李某某酒后因家庭琐事与父母发生纠纷后,在家中趁家人外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被子点燃,火势起来后,李某某扑教未果,便积极向邻居寻求帮助,其邻居拨打报警电话后,火势被消防队及时扑灭,没有危及邻居的财产安全。法院认定为放火罪犯罪既遂。参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驻少刑终字第64号。

(2)少数观点认为,放火罪既遂的标准是“造成严重后果”。这种观点认为,虽然发生了具体危险,但行为人自动防止更严重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这种观点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自己的行为,从而获得刑法更宽容的处罚。

  1. 罪数
    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毁灭证据的范畴,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 对象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2. 性质
    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投毒杀人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3. 比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毒”是“大毒”,即危害了公共安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毒”是“小毒”。
(2)如果生产、销售“大毒”食品的,是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

例如,在生产奶粉过程中加入大量三聚氰胺的,既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亦触犯生产有毒食品罪。

  1. 比较: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 291 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 “危险方法”的种类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应进行缩小解释、体系解释,只有危险性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性质相当的,才能认定为“危险方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

(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
(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5)在高速公路上逆行。
(6)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此类行为,审判实践中早期的做法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近年来,有部分案件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无故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司机方向盘,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
(8)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
(9)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1. 对本罪应限制适用
    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只要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就成立本罪。刑法对本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较重,如果行为对公共安全的侵害程度相对有限,则不应该认定为本罪

    例如,高空抛物,危害性相对相小的,即高空抛“小物”,可以认定为高空抛物罪。又如,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即便危害公共安全,但如果危害性相对较小,如打小架,可以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

:::info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考题中,行为人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判断的难点,尤其是开车撞死人,究竟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认为,行为人干了一件“超级危险的事情”,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对结果(他人生命、财产)至少是一种放任的心态,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例如,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醉酒驾车的人,如果第一次撞人,定交通肇事罪。如果撞人后继续乱开,撞死人的,可以考虑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4年卷二51题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