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
(一)真正身份犯
- 这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
- 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与具有定罪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
(二)不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就要从重处罚。诬告陷害罪就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是量刑身份。
二、单位犯罪
(一)分类
(1)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2)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条件:
① 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②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3)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 主观条件
(1)成立单位犯罪,要求具有单位的意志。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不是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而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单位整体意志的产生方式有:
① 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如董事会决议)
② 单位领导、职员依据职权作出决策。
(2)关于主观罪过形式,单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单位犯罪的客观样态与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样态没有区别,都是由自然人去实施。
- 根据司法解释,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犯罪,或者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三、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一)如何区分
- 主观条件:
单位犯罪体现单位意志,内部成员个人犯罪体现个人意志。未经单位授权或未依据职权作出的决策,不能体现单位意志,只能体现个人意志。 客观条件:
单位犯罪,是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内部成员个人犯罪,是为特定成员个人谋取非法利益。(二)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问题
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甲单位与乙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三)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
立法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此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 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不能对单位以帮助犯论处,只能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帮助犯责任。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
(一)处罚规则
- 以双罚制为原则
(1)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2)所处罚的个人,必须是参与犯罪的人。不能因为单位构成犯罪,便处罚没有参与犯罪的主管人员。
(3)所处罚的个人,只能是两类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即使参与了单位犯罪,也不得处罚。
(4)处罚个人时,数个个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但该共同犯罪是处在单位犯罪的框架下的,是为了明确各个人的责任大小、量刑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