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

(一)真正身份犯

  1. 这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构成身份
  2.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
  3. 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与具有定罪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

    (二)不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加减身份

    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就要从重处罚。诬告陷害罪就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是量刑身份


二、单位犯罪

(一)分类

  1. 纯正的单位犯罪
    这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2.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这是指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成立条件

  3. 主体条件

(1)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2)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条件:
① 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②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3)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1. 主观条件

(1)成立单位犯罪,要求具有单位的意志。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不是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而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单位整体意志的产生方式有:
① 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如董事会决议)
② 单位领导、职员依据职权作出决策。
(2)关于主观罪过形式,单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 单位犯罪的客观样态与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样态没有区别,都是由自然人去实施。
  2. 根据司法解释,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犯罪,或者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三、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一)如何区分

  1. 主观条件
    单位犯罪体现单位意志,内部成员个人犯罪体现个人意志。未经单位授权或未依据职权作出的决策,不能体现单位意志,只能体现个人意志。
  2. 客观条件
    单位犯罪,是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内部成员个人犯罪,是为特定成员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二)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问题

  3. 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4. 甲单位与乙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三)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

  5. 立法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此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6. 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不能对单位以帮助犯论处,只能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帮助犯责任。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

(一)处罚规则

  1. 以双罚制为原则

(1)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2)所处罚的个人,必须是参与犯罪的人。不能因为单位构成犯罪,便处罚没有参与犯罪的主管人员。
(3)所处罚的个人,只能是两类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即使参与了单位犯罪,也不得处罚。
(4)处罚个人时,数个个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但该共同犯罪是处在单位犯罪的框架下的,是为了明确各个人的责任大小、量刑轻重。

  1. 以单罚制为例外
    只处罚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处罚单位。这是因为,如果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的普通职员的利益,有株连无辜之嫌。

    (二)单位被撤销或变更

  2.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
    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3. 涉嫌犯罪的单位已经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
    仍追究原单位的刑事责任。
    审判时,被告单位为原单位,同时注明已经被并入的新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