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权行为

(一)共同加害行为

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1. 类型

(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侵权,即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彼此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2)二人以上共同过失侵权。

  1. 法律后果

(1)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法定,不因加害人的内部约定而改变,受害人也无权免除部分共同加害人的责任。
(2)就加害行为人内部而言,按照各自过错及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无法确定责任大小时,各加害人平均承担。任一加害人承担责任后,对超过其责任份额部分可以向其他赔偿义务人追偿

(二)教唆帮助行为

  1. 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法人)侵权的
    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被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教唆、帮助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

(1)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无过错)的,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帮助人单独承担全部责任;
(2)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监护人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教唆帮助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在共同加害中,各加害人都实施了直接的侵权行为; 而教唆帮助中,教唆、帮助人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只是怂恿、劝诱第三人或者为其提供帮助。

(三)共同危险行为

指二人以上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但无法查明实际加害人的情形。

  1. 构成要件

(1)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行为;
(2)其中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区别于共同加害行为)
(3)无法查明实际加害人。

  1. 法律后果

(1)对外: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内:各行为人内部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承担按份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任一加害人承担责任后,对超过其责任份额部分可以向其他赔偿义务人追偿
注意如果能查明实际加害人, 就由实际加害人承担责任,此时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1. 免责情形

行为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而免责;但不能通过证明自已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
【区别】共同危险行为 vs 共同加害行为

  1. 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结果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中一人或数人造成,彼此间无意思联络;共同加害行为的损害结果由所有行为人共同造成,彼此之间存在意思联络
  2. 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共同加害行为中,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可以确定
  3. 共同危险行为中,无法确定实际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共同加害行为中,能够确定实际造成损害的行为人。
  4. 共同危险行为中,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谁是具体侵权人免于承担责任;共同加害行为则无该免责事由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是指没有共同故意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同一损害

(一)累积因果关系

  1. 构成要件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故不构成共同侵权;
(2)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同时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3)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

  1. 责任承担
    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

    (二)共同因果关系

  2. 构成要件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故不构成共同侵权;
(2)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
(3)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后果,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造成损害后果。

  1. 责任承担
    加害人按照其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因为单独不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各个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份额。

多数人侵权 - 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