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的基本制度

(一)WTO的成员

包括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

(二)WTO的法律框架

  1. WTO目前有效的协议中,只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对中国没有拘束力。
  2. 由于中国未接受《政府采购协议》,因此中国的政府采购(包括采购货物、知识产权和服务),不受WTO规则的调整。

    (三)WTO的组织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WTO) - 图1
    【注意】
    WTO总理事会同时是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四)中国在WTO中的义务

  3. 共同义务:WTO多边协议;

  4. 特有义务:入世承诺(《中国人世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

【注意】
根据我国最高法2002年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WTO 协议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不能“直接”适用,只能“转化”为国内法适用。


二、WTO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本国“人”
最惠国待遇原则(外国“人”=外国“人”
⭐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对象 货物;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持有者;服务贸易和服务贸易提供者
特点 ①普遍性和自动性:优惠给予一方,将“自动、无条件”地延及多方。
②相互性:每一成员既给惠,也受惠。
③同一性:最惠国待遇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例外 边境贸易的优惠。
区域(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经济安排。
③对特定来源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须全体成员同意

三、WTO的重要协议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1. 协议的目的和宗旨:维护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2. 要求成员取消下列四种禁止性投资措施

(1)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
(2)贸易平衡要求:要求企业的进口小于其出口
(3)进口用汇限制:限制企业进口所需外汇的使用。
(4)国内销售要求:要求企业的产品必须有一部分在国内销售
【注意】
只有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措施才属于该协议的调整范围,才可能构成禁止性投资措施。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 国际服务贸易的种类(哪个要素跨境?)

(1)跨境交付:服务本身跨境。
(2)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
(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且设立机构。
(4)自然人存在(自然人流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1. 协定的特点

(1)框架性协定,对成员服务市场的开放没有同一水平的要求。
(2)是否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1. 服务贸易领域也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四、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争端类型

  1. 违反性申诉

(1)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协议
(2)申诉成功,被诉方有义务修改或废除其违反性措施。

  1. 非违反性申诉

(1)申诉方无须证明被诉方违反协议,只须证明自己利益受损或丧失。
(2)申述成功,被诉方无须改废,但需要补偿申诉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WTO) - 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