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的概念与适用: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体系最完整,适用最广泛的程序,在其他程序中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命题角度]普通程序不仅是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在二审、再审中只要没有特殊规定的,也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一、起诉与受理

  1. 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而不要求正确或者适格。只要原告针对一具体的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即可,而该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应否承担责任则是实体上的判断,法院受理时在所不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1. 法院的处理

(1)符合起诉条件: 7日内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不符合起诉条件: 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warning [深度拓展]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于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根本就不进入实体审理;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实体审理,但其诉讼请求在实体上得不到支持,而判决原告败诉。
  2.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情形相同,其区别在于适用的时间不同,裁定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在受理前就发现了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而裁定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在受理前没有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在受理后、诉讼过程中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3. 法律后果不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而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并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之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

  4. 起诉状

(1)形式: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2)内容:
A.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B.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C.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D.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3)注意:起诉状中没有“案由”的要求

  1. 起诉与受理中的几个难点问题

(一)一事不再理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warning [命题角度一]禁止重复起诉适用于案件已经经过实体处理结案,或者案件已经起诉法院正在进行实体审理。
[命题角度二]下列情形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1) 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命题角度三]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一)关于管辖: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关于仲裁协议: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三)关于诉讼时效: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被告主张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1. 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效果

(1)起诉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2)受理是法院经过审查,原告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则予以立案登记,意味着第一 审程序的开始,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①受诉法院取得对案件审判权,有权力也有责任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②受诉法院对案件形成排他管辖权,即当事人不得再向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也不得受理;
③案件利害关系人取得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并享有相应诉讼权利,承担相应诉讼义务。


二、撤诉和缺席判决

  1. 撤诉——撤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宣告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行为。

(1)申请撤诉
①主体:原告,注意此处的原告指“诉”的原告;(原告可以撤诉、反诉原告可以撤回反诉、有独三撤回有独三之诉)
②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③决定权: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2)按撤诉处理
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法定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经通知后仍不缴纳或申请缓缴、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不缴纳的,按撤诉处理;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1.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针对对席判决而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判决与对席判决效力一样。

(1)对被告的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可以对其缺席判决)。
(3)对原告的缺席判决: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4)特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不区分原告、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即缺席判决)。


三、诉讼障碍

(一)延期审理

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庭审不能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庭审。

  1. 诉讼文书:决定
  2. 法定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

(二)诉讼中止

在诉讼中发生了某种法定原因,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者不宜继续进行,从而法院裁定诉讼中止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障碍消除后再确定诉讼是否继续、如何继续。
1.诉讼文书:裁定
2.法定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诉讼终止

(1)诉讼文书:裁定
(2)法定情形: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warning [总结与归纳]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起诉前死亡—没有适格原告或者没有明确被告,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中死亡:

  1. 一般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应当裁定诉讼中止。诉讼中止后分情形讨论,如果继承人表示愿意继承,则变更当事人诉讼继续进行;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则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2. 离婚诉讼,追索赡养、扶养、抚养费案件,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由于案件诉讼标的是身份关系,不能继承,所以直接裁定诉讼终结。 :::

四、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其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五、判决的宣告

  1.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2.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天内发给书面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当庭发给书面判决书;
  3. 离婚诉讼在宣告一审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4. 判决书错误的纠正——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现判决有错误的,应当分情形处理:

(1)瑕疵(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笔误等)应当下达裁定书予以补正
(2)实质内容错误的,要视上诉期满前当事人是否上诉而定
①当事人上诉的,一审法院将一审判决有错误的情形报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二审程序中纠正;
②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书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1. 裁定的适用情形

(1)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这三个裁定书是可以上诉的)
(2)保全与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判、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和其他。

  1. 决定——处理程序性事项

(1)处理有关回避和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拘留):可以复议,其中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罚款、拘留为上级复议。
(2)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
(3)指挥诉讼进程:延期审理等。


六、判决的效力——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


既判力 执行力 形成力
效力 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得再起争执,不容改变 生效判决具有可以作为执行根据,进而强制执行的效力 生效判决具有直接变更、消灭既存法律关系的效力
条件 任何生效判决都有既判力 同时满足:
1. 给付之诉;
1. 原告胜诉;
1. 具有明确给付内容
同时满足:
1. 形成之诉;
1. 原告胜诉

七、诉讼文书公开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warning [考点提示]
该条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内容,请考生注意掌握以下三点:

  1. 查阅的范围限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允许公众查阅
  2. 限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尚未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不允许公众查阅。
  3.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判决、裁定不允许公众查阅。

同时注意,上述内容规定的是公众查阅的范围,要受以上三点限制,而当事人查阅的文书范围不受上述限制,唯一的限制在于合议庭评议笔录不能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