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4 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转移占有由两个环节组成:
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有该行为,就成立盗窃罪。
建立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有该行为,盗窃罪就既遂了。
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所谓平和手段,是指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

一、破坏他人的占有(成立条件)

考试主要通过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来考查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罪:他人占有的财物 ➡ 自己占有(破坏了他人的占有)
侵占罪: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 自己所有(没有破坏他人的占有)
关键区分:
【谁在占有财物】
如果是主人在占有,行为人破坏主人的占有就是盗窃;
如果行为人事先在占有,行为人就是侵占。
【如何判断谁在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

(一)事实上的占有

这是指财物在主人实际控制范围之内

  1. 空间距离问题 ⭐
    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只要财物在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主人占有财物,可以与财物保持一定距离。

    主人甲占有自己的财物,但距离财物有一定距离,行为人乙又持有该财物,然后将该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乙构成盗窃罪。 注意: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不属于侵占代为保管物。不能看行为人是否“保管”财物,要看行为人是否占有财物。

💡 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同,前者侧重于事实状态,后者侧重于权利状态。刑法不承认“间接占有”概念,民法承认“间接占有”概念。

  1. 短暂遗忘问题
    财物处于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主人的短暂遗忘不改变主人的占有事实。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不属于侵占遗忘物。

    例如,乙在餐厅吃完饭,去收银台结账时,将手机遗忘在餐桌上。服务员甲看到,将手机藏起来。由于手机仍在乙实际控制范围内,即使乙短暂遗忘,也不改变乙在占有。甲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遗忘物。

  2. 占有的转化问题
    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例1,客人甲离开宾馆房间时,将钱包忘在房间,负责打扫的服务员看到后据为已有。虽然甲失去对钱包的占有,但是转化为宾馆管理者在占有,服务员的行为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例2,游客向寺庙的水池里投掷的硬币,属于寺庙管理者占有。 例3,储户遗忘在储蓄所柜台上的现金,属于储蓄所管理者占有。

占有转化的条件
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

例如,遗忘在出租车上的财物,可以转化为司机(出租车公司)占有; 遗忘在飞机上的财物,可以转化为乘务人员占有。 但遗忘在火车或公交车上的财物,就不能进行这种转化,只能视为无人占有的遗忘物。

  1. 上下占有问题
    上级所有的财物,下级有无占有,关键看上级对下级的授权大小。如果上级对下级比较信赖,充分授权,下级享有独立处分权,则表明下级在占有财物。

    例1 (长途运输),老板甲让司机乙运输货物到外地,让秘书丙押运。在运输途中,乙没有占有财物,只是占有的辅助者。 例2 (短途运输),老板甲让店员乙将一个外卖食品送到附近购买者家中。在送往途中,乙没有占有财物,只是占有的辅助者。

  2. 共同占有问题
    例如,甲乙各出资一半,共同购买一台电脑。甲趁乙不在,将电脑变卖。电脑是甲乙共同占有的财物。甲侵犯了乙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3. 封缄物的占有
    例如,甲将一个行李箱交给乙保管。乙在保管时,打开行李箱,取走里面的珍贵珠宝。
    主人甲对内容物(珠宝)仍占有,受托人乙对封缄物的整体在占有。所以,乙打开封缄物,取走内容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乙将封缄物整体据为己有,不打开,也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例1,官员甲将请托人送的一张购物卡夹在平板电脑与电脑外套的夹缝里。乙借用该电脑,发现这张卡,取出后自己消费了。乙构成盗窃罪。 例2,甲让乙保管一张手机充值卡,乙拿到手后,将覆盖膜刮开,看到充值码,为自己手机充值后,又用技术手段将外膜覆盖好,还给甲。乙构成盗窃罪。如果乙不刮开,也不归还这张卡,则构成侵占罪。

  4. 存款的占有
    存款包括两层含义:

(1)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注意:存款人此时享有的不是所有权

例如,甲利用技术手段将乙存折里的资金(实际是指存款债权)划到自己存折里,构成盗窃罪,盗窃存款债权。

(2)存款指向的现金,由银行占有,存款人没有占有。

例如,甲盗窃到乙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走 2 万元现金。甲盗窃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甲取走现金的行为构成犯罪,该行为针对乙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乙的存款债权,乙的 2 万元存款债权丧失了;该行为针对银行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银行 2 万元现金。甲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两个犯罪处罚一样重,定盗窃罪即可。

(二)观念上的占有

  1. 这是指虽然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 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

    例1,甲将自行车停在家门前,去外地出差。身在外地,但对自行车仍在占有。有人偷走自行车,定盗窃罪。 例2,主人为了躲避地震,将财物搬放在门前大街上,然后去防震棚。财物仍属于主人在占有。 例3,房东与承租人约定,承租人不得使用地下室里的财物。地下室的财物属于房东占有。 例4,货主的轮船遇海难,沉海底。轮船内的货物仍属于货主占有。货主的卡车遇事故翻车,货物撒落路边。货物仍属于货主占有。 例5,信鸽爱好者放飞的信鸽,仍属于主人占有。

(三)占有意思

  1. 无论是事实上的占有还是观念上的占有占有人对财物都要有占有意思
    如果行为人只是客观上占有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则不属于在占有财物。

    例如,甲走路时脚底粘上一张百元钞票,但甲不知情,带着钞票向前走。由于甲对钞票没有占有意思,不算在占有钞票。

  2. 当占有事实有些松弛时占有意思对占有事实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例如,甲在五楼阳台上不慎将手机掉到地面,行人乙看到后便要捡走,甲呼喊住手,乙不理睬捡起就跑。甲虽然对手机不是紧密占有,但甲具有明确的、强烈的占有意思,仍视为甲在占有手机。乙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该案例说明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这是貌似侵占、实为盗窃的情形。

  3. 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声明可以推定存在**

    例1,主人外出,邮递员将信件塞进门缝。主人占有信件。 例2,继承祖上房屋,不知墙体内有金条,装修工发现后据为已有,构成盗窃。 例3,甲以伤害故意将乙打晕,临时发现乙身,上钱包,然后拿走。虽然乙昏迷,但仍在占有钱包。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4. 死者占有问题

(1) 否定说
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意思,就失去了对财物的占有,那么其他人拿走其财物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
(2) 肯定说
认为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这是一种拟制。 其他人拿走死者的财物都构成盗窃罪。
(3) 折中说(多数说)
认为应分情形讨论:
情形一:甲基于报仇目的杀死乙后,很快发现乙身上的财物,立马拿走。此时认为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仍在延续,没有消失。甲拿走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甲当时没有发现财物,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才发现死者身边的财物,拿走财物。此时认为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已经消失,甲拿走财物构成侵占罪。
总结: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情形二:甲杀死乙后离开现场,无关的丙路过,发现死者身上的财物并拿走。对于路过的第三人而言,无须承认死者的占有。第三人拿走死者财物,构成侵占罪。产生这种差异,主要是考虑到杀人者杀了人,并且利用了这种事实状态取得财物,而第三人与死者的死亡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总结:第三人,任何时候拿,都定侵占。
情形三:甲基于报仇目的在乙住宅内杀死乙,然后发现乙身上的财物,拿走财物。由于财物在乙家中,应当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甲拿走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总结: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司法解释赞成折中说,规定:“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如果离开现场,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二、平和手段(秘密性问题)

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不能是暴力手段。 :::info 关于在平和手段之外,是否还要求手段具有秘密性?

  1. 在法考界,多数说认为,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
  2. 少数说认为,盜窃罪必须具有秘密性。
  3. 考题若考观点展示,选任何一种观点都给分;若考唯一答案, 则按照法考界的多数说作答。

需要说明的是,法硕考试的命题人主张,盗窃罪要求秘密性。但是,法考刑法与法硕考试的命题人不是同一拨人。张明楷教授极力主张,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可以公开盗窃
考试是指挥棒,必须跟命题人的立场保持一致。 :::

(一)不要求秘密性的理由

  1. 逻辑推理问题
    秘密性必要说误将一个罪的常见情形当作一个罪的必要条件。
    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从逻辑上讲,不能将一个罪的常见情形上升为一个罪的必要条件。
    虽然百分之八十的盗窃案是秘密进行的,但不能因此将秘密性上升为盗窃罪的必要条件。
  2. 在与抢劫罪、抢夺罪的关系上,会导致无法定罪
    如果认为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的,限缩盗窃罪的成立范围,那么公开的抢劫罪、抢夺罪无法包容评价为盗窃罪。这会导致无法定罪的问题。
    三个罪的区别在于
    (1)盗窃罪是,对物平和手段,对人没有危险。
    (2)抢夺罪是,对物暴力,夺取财物,对人有危险。
    (3)抢劫罪是,对人暴力,压制人的反抗。
  3. 在与诈骗罪的关系上,会导致无法定罪
    秘密性必要说会限缩盗窃罪的成立犯罪,导致许多场合无罪可定。
  4. 秘密性含义不清、游移不定
    秘密性必要说先是主张:秘密性是指盜窃者的盗窃行为没有被任何人看见。然而,例如,甲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乙的包,乙浑然不觉,但周围乘客都看到了,只是袖手旁观。多数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
    为化解该问题,秘密性必要说又主张:被周围人看见无所谓,秘密性是指盗窃者的盗窃行为没有被被害人看见,上述公交车案件中,被害人乙没有看见,因此甲的行为是秘密的,故构成盗窃罪。然而,例如,甲入室盗窃,户主乙是个老奶奶,乙惊醒,但不敢起身去拦,趴在被窝里看甲,甲拿走财物。多数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
    为化解该问题,秘密性必要说又主张,被被害人看见无所谓,秘密性是指“ 盗窃者自以为自己是秘密的”,上述老奶奶案件中,盗窃者甲自以为自已是秘密的,因此甲的行为便是秘密的,故构成盗窃罪。即,客观上,手段不要求是秘密的,秘密性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认识。然而,这种看法并不妥当。
    ● 第一,这便导致犯罪人的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完全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看法,即犯罪人声称“我认为我是秘密进行的”,对犯罪人就定盗窃罪;犯罪人声称“我认为我是公开进行的”,对犯罪人就不定盗窃罪。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 第二,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取决于其行为的客观特征(平和还是暴力),而不取决于行为人主观认为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例如,主人中风,失去说话能力,瘫痪在床,睡着了。保姆将主人家的财物往出搬,搬的过程中,主人醒了,只能干瞪眼看着。保姆看到主人醒来,没搭理,继续搬。主人又睡着了,保姆仍继续搬。依据秘密性必要说,主人醒来之前,保姆构成盗窃;主人醒来之后,保姆构成抢夺罪;主人又睡着了,保姆又构成盗窃罪。这会导致,主人的眼睛一闭一睁,保姆的同一个行为,一会儿构成盗窃罪,一会儿构成抢夺罪。这显然不合理。
    ● 第三,秘密性必要说违反了“客观决定主观”原则。客观构成要件决定了主观认识内容。
    凡不是客观构成要件的要素,就不是主观认识内容。这也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 既然客观上不要求秘密,那么主观上不应要求行为人“自认为是秘密的”,否则主客观便不统一了。
  5. 随着科技发展,如果要求盗窃罪必须具有秘密性,会导致无罪可定

    例如,小学班主任在微信家长群中通知大家们交学生的生活费。家长们纷纷用发红包的方式交纳。某个家长甲在群里抢了这些红包,数额较大。司法机关对其以盗窃罪论处。甲的这种“抢红包”的行为属于公开的,而非秘密的。甲自己也认为自已是公开进行的。(2021 年试题)

  6. 秘密性必要说给盗窃罪多增加了成立条件,给法官增加了不必要的论证负担
    秘密性不要说是指,秘密性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开性、秘密性与成立盗窃罪无关,公开性也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持这种观点的法官在论证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时,不需要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有公开性。
    秘密性必要说认为,盜窃罪必须是秘密进行的,那么秘密性便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持该观点的法官如果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就必须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秘密性。否则,属于论证说理不充分。
    由于法考官方多数说认为,秘密性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判断盗窃罪时不需要特别交代秘密性问题,公开或秘密均可以构成盗窃罪。

    (二)不要求秘密性的回应

  7. 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这一点没有违背法律规定。
    刑法第 264 条(盗窃罪的条文)中,没有“秘密”二字。

  8. 秘密性必要说不正面回应张明楷教授的上述诸多理由,却指责“不要求秘密说”是崇洋媚外。
    秘密性必要说认为,德日刑法的盗窃罪可以公开进行,是因为德日刑法没有抢夺罪;我国刑法有抢夺罪,所以必须要求盗窃罪是秘密的。
    张明楷教授的回应是,德日刑法的盗窃罪可以公开进行的观点,与其立法上有无抢夺罪没有关系。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有抢夺罪,但多数说认为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1928 年刑法规定了抢夺罪,但当时的刑法理论也并未一概将盗窃限定为秘密窃取,
  9. 秘密性必要说不正面回应张明楷教授的上述诸多理由,却指责“不要求秘密说”违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违背祖训。
    秘密性必要说认为,盜窃罪要求秘密性是祖训,古代封建刑法历来认为“明抢暗偷”,这一一点不能违背。然而,王安石说过“祖宗不足法”。
    张明楷教授强调,社会发展太快,我们需要不断更新观念;一个人的固执,潜藏着低水平的认知。

三、建立自己的占有(既遂条件)

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求“取得”,要求建立自己的占有。因此,这类犯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取得控制说)。

  1. 在空间上,取得控制不要求盗窃者持有、握有,只要财物处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可以与之保持相当的空间距离。
    实践中,盜窃者将财物置于预定的隐蔽地点,就算是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

    例1,甲在火车上趁对面乘客睡觉,将其行李箱扔出车厢,扔到自已村头预定的地点草丛中,就属于既遂。如果扔到了长江里,只能是未遂。如果甲将财物扔到僻静处,已经既遂后,下车后回头捡时,发现被别人捡走,仍然是既遂,不能变回未遂。 例2,甲晚上入室盗窃,窃得主人的皮箱,扔到院墙外的僻静处,属于既遂。即使被别人捡走,仍然是既遂,不能变回未遂。

  2. 财物大小问题
    第一,财物很大,犯罪人转移出场所才是既遂。
    第二,财物很小,犯罪人藏于身上或藏于场所隐蔽处,就是既遂。此时不要求财物转移出场所。

  3. 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抢劫罪有个司法解释规定:“即使行为人没抢到财物,只要造成被害人轻伤”也构成抢劫罪既遂。
    然而,虽然抢劫罪的保护法益有人身和财产,但二者地位不是相等的,财产法益具有决定性。抢劫罪的属性是取得型财产犯罪,因此只有取得控制了财物才构成既遂。因此,只能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特殊规定。考试考出来了,就按该司法解释答题。
  4. 因果关系问题
    行为人取得财物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关系。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必然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是,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取得财物。

    例如, 甲诈骗乙,乙受骗,给甲汇钱,但是搞错卡号,将钱汇到了丙的账户。这时候,甲没有取得财物,构成诈骗罪未遂。不过,乙的财产损失与甲的诈骗行为仍有因果关系,甲应负赔偿责任。


四、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1. 多次盗窃
    根据 2013 年的相关司法解释,2 年内盗窃 3 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1)计算次数的标准。基于同一个盗窃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盗窃,属于一次盗窃。例如,甲来到公交车上盗窃,连续盗窃了三位乘客的钱包,然后下车,属于一次盗窃。
(2)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更不要求都成立盗窃罪既遂。

  1. 入户盗窃

(1)“户”是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
(2)入户时应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如果是合法入户,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例如,为了诈骗主人入户,被主人识破骗局,便盗窃主人财物,也属于入户盗窃。

  1. 携带凶器盗窃

(1)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2)携带,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使用,如果对人使用,就属于抢劫了。
(3)携带凶器的状态,要求具有对人使用的意图,譬如防止主人抓捕。例如,甲趁着夜色,拎着镰刀,偷割了邻居的一亩小麦,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

  1. 扒窃
    这是指在公开场合盗窃他人随身财物。

(1)要求在公开场合,即不特定人出入的场合,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上。
(2)盜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不要求贴身。例如,盗窃他人身上口袋的财物,盗窃他人放在座位旁边提包里的财物,盗窃乘客放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箱中的财物,都属于扒窃。
(3)扒窃不要求秘密性,公开扒窃也可成立盗窃罪。


五、财产犯罪的数额

(一)主客观相一致问题

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
第一档法定刑条件是“ 数额较大的财物”;
第二档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数额巨大的财物”;
第三档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

以盗窃罪为例,司法解释规定的“ 数额较大”是 2000 元左右,“数额巨大”是 3 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 30 万元以上。

由于这些财产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作为行为对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常见误解是,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理解成纯粹客观要素,只看客观上是否具备。

(二)第二个档次的财物

财物的价值分为三个档次。其中第二个档次是,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

  1. 有限保护,是指不是所有财产犯罪都保护,只有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保护。

    例如,一辆价值 300元 的自行车、一张银行卡、存折、欠条,属于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

由于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罪是故意犯罪,作为行为对象,这个档次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而不是纯粹客观的要素。

  1. 犯罪成立条件
    主观上有盗窃、抢劫这类财物的故意;
    客观上有盗窃、抢劫到这类财物的危险性、可能性。
  2. 犯罪既遂条件:盗窃、抢劫到这类财物。

    (三)第三个档次的财物

    第三个档次的财物是指价值微薄的财物,不值得刑法保护。
    例如,一张餐巾纸、一块面包等,由于价值低廉,不是财产犯罪的对象。

    (四)违禁品的数额

  3. 财物的价值包括积极价值和消极价值
    消极价值,是指不能给人或社会带来积极价值,但落入不法分子之手会给人或社会带来财产损失或其他危害。

    例如,违禁品(如毒品、 假币、淫秽物品)有消极价值,落入不法分子手里会危害社会,在不法分子手里也能卖钱,所以属于有价值的财物。这些有消极价值的财物,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4. 违禁品的价值数额的计算
    可参考其非法交易的价值数额(行情价)。
    根据违禁品的具体价值数额来确定其处在三个档次的哪个档次,依此判断犯罪成立条件和既遂条件。

    例如,乙抢夺邹某现金 20 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20 万元的假币具有消极价值,该价值可以根据非法交易的行情价来衡量,至少达到 2000 元左右,也即“数额较大”。因此,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如果乙想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抢夺到对方的提包,发现里面只有 500 元假币,由于 500 元假币的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因此乙构成抢夺罪未遂

(五)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

  1. 犯罪所得数额(既遂数额)不受事后影响

(1)“盗窃数额较大财物”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中的“主观认识”是指行为时的主观认识,而非结果时的主观认识。
(2)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不受行为人事后主观价值评价的影响,也不受其事后处置行为的影响。

例如,甲盗窃到乙的手机(价值4000元),知道该手机价值4000元,但感觉该手机款式老旧,估计不好销赃,便扔掉。甲依然构成盗窃罪既遂,数额是4000元。

  1. 数额计算的时间点
    犯罪所得的数额以犯罪时为准。
    犯罪所得的收益的数额以犯罪后案发时为准。

    例如,甲盗窃了乙的 10 万元,然后用来炒股,赚了 1 万元,后又赔了 5000 元,案发时又赚了 2 万元。 犯罪所得数额是10万元。犯罪所得的收益是2万元。这一点在受贿罪中经常考查。 例如,甲送官员价值 100 万元的股份,日后涨到 150 万元。 受贿数额是 100 万元,多的 50 万元是收益数额。

  2. 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犯罪投入成本

    例1,甲在买手机时,用自己的旧手机调包,售货员没注意,甲将新手机( 价值6000元)悄悄拿走,将旧手机(价值1000元)留在柜台。甲构成盗窃罪,犯罪所得数额是6000元,而不是 6000 - 1000= 5000元。 例2,甲网购到一部新手机(价值 6000 元),拆掉主板(价值 2000 元),然后寄回商家,要求七天内无理由退货退款。商家不知情,给甲退款6000元。甲诈骗商家,犯罪所得数额是6000元,而不是 6000 - 4000=2000元。2020 年试题


六、罪数总结( 盗窃+后行为)

  1. 普通财物

(1)盜窃普通财物后,销赃,没有欺骗买家,买家知道是赃物。销赃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盜窃普通财物后,销赃,欺骗买家谎称是自已所有的财物,买家不知情而购买。销赃行为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1. 违禁品 | 盗窃对象 | 定的罪名 | 又销售,定的罪名 | 罪数结论 | 范例 | | —- | —- | —- | —- | —- | | 假币 | 盗窃罪 | 出售假币罪 | 前后两个行为
    构成两个罪
    数罪并罚 | 甲欲盗窃假币,既遂后,出售假币。定盗窃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 | 文物 | | 倒卖文物罪 | | | | 毒品 | | 贩卖毒品罪 | | | | 淫秽物品 | |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 | | | 枪支 | 盗窃枪支罪 | 非法买卖枪支罪 | 只定盗窃枪支罪 | 甲欲盗窃枪支,既遂后,出售枪支。最终只定盗窃枪支罪,不数罪并罚。 |

    注意 对象认识错误:欲盗窃普通财物,结果盗窃到上述违禁品,然后又持有、出售。
    对盗窃行为定盗窃罪(违禁品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财物);
    对持有、出售行为定相应罪名(持有假币罪、出售假币罪、倒卖文物罪等),然后数罪并罚

    例如,甲欲盗窃普通财物,到手后发现是枪支,又出售。盗窃行为定盗窃罪,出售行为定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