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再审的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 判决书,注意以下例外规定

(1)特别程序、非讼程序的判决书不适用再审;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注意]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A.如果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再审
B.如果涉及判决书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 裁定书: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
  2. 调解书: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再审;

(1)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
(2)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3)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再审的启动

(一)法院启动再审

  1. 本院: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有权启动再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

  3. 法定情形

(1)生效的判决、裁定:

  1.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7.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命题角度]管辖权错误不再是再审的理由。
(2)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1. 启动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1)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定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1. 抗诉的效果: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命题角度]抗诉必然启动再审。对检察院的抗诉法院不能审查。

(三)当事人申诉

  1. 情形

(1)生效的判决、裁定:同检察院抗诉情形;
(2)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的可以申请再审; :::warning [总结与归纳]
法院对调解书可以启动再审;当事人可以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检察院也可以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但情形不同:
(1)法院对调解书启动再审:确有错误
(2)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违反自愿或者合法原则;
(3)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1. 管辖

(1)原则:当事人申请再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2)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考点提示]一方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1. 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以下情形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对于情形1和情形2应告知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 申请再审的效果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①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②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四)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1. 法定情形:

(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1. 审查与处理:

(1)检察院对该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2)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warning [命题角度]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一程序的两大特征——断后性;终局性
[总结与归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次机会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总共两次机会——先找法院,在找检察院,检察院处理为终局处理。 :::


三、再审的审理程序

(一)审理法院

  1. 法院启动的再审

(1)本院启动的再审,由本院审理;
(2)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由该上级法院提审;
[总结与归纳]法院启动再审的重新审理——谁启动谁来审。

  1. 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1)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提审);
(2)有法定情形(1)— (5)可以交给下级法院审理,但是经下级法院再审审理过的除外;
具体指以下五种情形:(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命题角度]检察院抗诉的,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重新审理,此时接受抗诉的法院为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应当适用提审,即适用二审程序审理。

  1.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1)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2)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warning [总结与归纳]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总结各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以及重新审理案件的法院如下表所示: ::: | 谁做出生效裁判 | 向谁申请再审 | 谁来重新审理 | | —- | —- | —- | | 基层法院 | 中级法院 | 该中院 | | | 该基层法院 | 该基层法院 | | 中级法院 | 高级法院 | 该高院、该中院或者其他院 | | | 该中级法院 | 该中级法院 | | 高级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院、该高院或者其他高院 | | | *该高院 | 该高院 |

[注]*指符合法定条件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情形。

(二)再审程序

  1. 中止原判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 重组合议庭: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 审理程序: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而是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1)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
(2)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3)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warning [特别提醒]
问及再审应当适用一审还是二审程序重新审理的问题,不要首先判断原来是一审终审还是两审终审,一定要首先判断是否存在提审!如果存在提审,直接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如果不存在提审,再判断原来是一审终审的现在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来是两审终审的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

(三)再审的范围——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
[命题角度]判断“当事人在再审中新增独立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再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分析]错误,根据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范围,故再审法院不予受理即可,不能进行调解。 :::warning [归纳与总结]关于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问题

  1. 一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一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 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考虑两审终审制度

(1)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此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保护当事人上诉权。
(2)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合并审理。

  1. 再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考虑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1)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
①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②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③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④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

(四)再审的结案

  1. 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者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2.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3. 撤回起诉: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warning [总结与归纳]一审、二审、再审的审理方式、调解、撤诉的区别

  4. 审理方式: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提出,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5. 调解: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诉讼程序)都可以调解,但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除外,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原则上制作调解书,但可以不制作;二审、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6. 撤诉:一审、二审、再审中都可以撤诉,但一审中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 审判监督程序 - 图1 :::warning [图解]

  7. 线段OB表示整个再审程序:在A点法院裁定再审,在B点作出新判决。故线段OA代表再审的启动阶段,线段AB代表再审的审理阶段。

  8. 法条表述“法院决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医疗费的案件可以不中止”,可见应当在A点裁定中止执行。

法条表述“法院在作出新判决时确定撤销、改变、维持原判决、裁定”,可见在B点才能撤销原判。

  1. 综上所述,在再审作出新判决时(B点)才可撤销原判,故在整个再审阶段(OB段),原生效裁判依然有效。
  2. 进一步区分:

(1)在再审启动阶段(OA段),原生效裁判有效,并且要继续执行(标志性表述: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
(2)在再审重新审理阶段(AB段),原生效裁判有效,但应当中止执行(标志性表述: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五)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问题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warning [理解与适用]

  1. 确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程序所作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为原审法院
  2. 法院裁定再审的,由于再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来是一审,故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3. 关键问题是,对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再审后,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能否上诉?需要分情形处理:

情形一: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无异议,但认为其判决存在法定情形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所作判决仍然适用一审终审的规定﹔
情形二: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所作判决不再适用一审终审规定,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