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warning [考点提示]
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一定是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而如果是本应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的人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救济自身合法权益。 :::审查: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原审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 处理:法院应当对第三人起诉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后
(1)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二、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warning [考点提示]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开庭审理,不得书面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
当事人诉讼地位: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warning [理解适用]
原审中有第三人,分情形讨论:
(1)原审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审有独三在原诉讼中主张了实体权利,原生效法律文书必然涉及其权利义务,故第三人要求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必然涉及其权利、义务,进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审有独三应为被告。
(2)原审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分两种情况讨论:
①原无独三在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下,原生效法律文书对该无独三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处理,撤销之诉的原告要求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主张必然涉及该原审无独三的权利义务,故其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列为被告。
②原无独三在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下,原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对该无独三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撤销之诉的原告要求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主张与该无独三的权利义务无关,故其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不应列为被告,只能列为第三人。 :::中止执行:
(1)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在执行中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命题角度]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要中止原判的执行必须符合二者之一:要么提供担保,要么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三、判决结果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四、救济
对撤销之诉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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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归纳]
-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目的一样、功能重合,均是为了纠正原生效裁判错误,二者只能择一进行,不能同时进行。
- 启动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不一样,故一般二者不会重合。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原审当事人或者本应作为原审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的人;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故一个本应作为原审共同原告、被告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反之一个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主体应当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
- 如果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依法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后,由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导致法院启动再审的,就出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形,此时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择一进行;
原则——再审优先,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处理。因为起诉第三人本应作为原审有独三或者无独三,只是因为判决已经生效,其无法再参加诉讼,故而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既然法院已经启动再审,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故其可以重新参加诉讼,此即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如何并入则显得很简单,本该作原审有独三的,以有独三身份参加诉讼;本该作原审无独三的,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
例外——如果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中止再审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时要注意对第三人上诉权的保护,即:如果适用一审的再审,直接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即可;如果适用二审的再宙则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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