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代的法律

  1. 宋刑统》:
    宋太祖时修订的一部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篇目大体相同, 30 卷 12 篇 502 条。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① 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② 《宋刑统》在 12 篇的 502 条中又分为 213 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③ 《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门敕、令、格、式,形成了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④ 《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2. 编敕
    宋代的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 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 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的《建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编敕的特点
    ① 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② 神宗时,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③ 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宋代的刑罚变化

  1. 折杖法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可折换为臀杖和脊杖,但对反逆、强盜等重罪不适用。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2. 配役
    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主要是刺配,是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 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但仁宗以后,渐成常制。
  3. 凌迟
    始于五代时的西辽,南宋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庆元条法事类》首度加载此刑。到《大清现行刑律》被废除。

三、宋代的民法

(一)契约

  1. 买卖契约
    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后收取价金。三种买卖契约都要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2. 租赁契约
    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3. 借贷契约
    不付息的借贷称为负债,付息的借贷称为出举。借专指适用借贷,而贷指的是消费借贷。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4. 典卖契约
    又叫“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5. 租佃契约
    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照收成比例收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
  6. 债的发生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置典宪”。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贴。

    (二)婚姻

  7. 宋承唐律,规定:男十五、女十三可婚嫁;

  8. 禁止五服内亲属结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在所不禁);
  9. 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
  10. 离婚方面“七出三不去”。但是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 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如果夫亡,妻子改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11. 义绝制度。“义绝”源自唐律中的强制离婚制度,是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之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视为夫妻双方恩断义绝,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同意,由官府主导强制离婚。但义绝制度明显偏袒夫家,夫妻双方并不对等。

    (三)继承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了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在室女、遗腹子、户绝继承的新规定。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
    户绝遗产继承:无男子继承,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 3/4,继子继承 1/4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 1/3,继子继承 1/3,另外 1/3 收为官府所有。

四、宋代的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
    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其职权同唐代一致,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同时,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监督,宋太宗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职权在于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属于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可立即处断,重者需要上报皇帝。
  2. 翻异别勘制度
    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别勘)。
  3. 证据勘验制度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南宋宋慈著,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五、元代四等人

元世祖时,根据民族的不同对民众做出不同分类:
第一等:蒙古人;
第二等:色目人,包括我国西北地区各族及中亚东欧来到中国的人;
第三等:汉人,指原来金统治下的汉族和女真契丹等族;
第四等:南人,南宋灭亡后南方的汉族。
这四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政治上的待遇都有不同的规定,依次从高到低,这种划分体现了元代的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