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


交涉对象 职务范围 工作地域范围
外交关系(使馆) 中央机构 全能 接受国全境
领事关系(领馆) 地方机构 非政治职能(商务、文化和侨民保护) 辖区

二、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

(一)外交机关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 图1

(二)使馆人员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 图2

(三)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1. 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口诀】长官特使派外人。

  1. 职务开始

(1)使馆馆长:递交国书
(2)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向其颁发领事证书
(3)其他人员:到任职务自动开始


三、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档案不得侵犯;
(2)使用国家标志、通讯(无线电发报机除外)、行动(禁区除外)自由;
(3)免纳捐税、关税,但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的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物业费、水电费和清洁费等。

  1. 使领馆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区别 |
    | 使馆 | 领馆 | | —- | —- | —- | | 馆舍不得侵犯 | ①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
    ②包括使馆的公务和休息区域,以及馆长的私人官邸
    | ①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能进入的仅包括领馆的工作区域
    ②遇紧急情况时可未经许可采取紧急行动
    ③可征用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但应补偿 | | 通讯自由 | 共同点:
    ①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均需经接受国许可
    ②外交信差和领事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得侵犯 | | | | 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并应保障迅速传递 | 领馆邮袋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送地 |

(二)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外交人员 领事官员
管辖豁免 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②四种民事和行政案件有管辖权
A.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B.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
C.公务范围以外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D.主动起诉而被反诉
③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④外交人员特权和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
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管辖,也无作证义务
人身不得侵犯 外交人员的人身绝对不得侵犯,除非为防止或制止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正当防卫 领事官员的人身不得侵犯,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的除外
免税 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不在免除之列

【注意】
若外交人员在任期内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特权与豁免,直到其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

(三)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

  1. 特别使团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
  2. 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约等同于领馆和领事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