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的概念

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
1.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1.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派出机构/
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公开(取得授权后,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
共同行为 牵头机关公开(应征求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者15工作日内回复,不回复,视为同意)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律不
1.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1.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三安全一稳定)
原则不
1. 实体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但是有两个例外

(1)第三方同意公开
(2)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2. 程序为:行政机关书面征求后,权利人15工作日提出意见
(1)同意公开,则公开;
(2)不同意且有合理理由,则不公开;
(3)不同意但为保护公共利益,则公开;
(4)逾期未提出,行政机关权衡判断 | | 可以不 |
1.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1. 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 | 注意 |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主动公开

  1. 内容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

[例]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 法定场所

各级国家档案馆、政务服务场所和公共图书馆

  1. 公开期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公开

  1. 申请

(1)取消申请者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2)应当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注意1]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注意2]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1. 收到

(1)当面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以邮寄方式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1. 公开期限

能当场则当场;不能当场20+20工作日
[注意]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内

  1. 答复方式

(1)公开
[注意1]根据申请人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注意2]不收取费用。但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收取信息处理费
(2)不公开
①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②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③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材料补正
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注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非不予公开

(三)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转化

  1.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2.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人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四)特殊情况处理方案

  3. 滥用申请权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1)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2)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可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

  1. 申请加工分析信息

可以不予提供

  1. 申请动机不单纯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 申请已公开信息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
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 信息有误要求更正

(1)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