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节是重点内容
思考题
名词解释
- 社会契约论
- 《政府论》
- 《主权在民》
欧洲近代历史思想的不断解放和提升
西方的历史发展:“从中世纪到近代,发生了五件重大的社会或文化事件”
- 新航路的开辟(人对周围的世界看法更加的广阔)
- 文艺复兴(开始关注人自身,关注尘世,从神转向人)
- 自然科学革命(开始用自己的思维去观察、认知世界和宇宙)
- 宗教改革(开始有了宗教信仰自由,开始理性地去理解宗教,出现了理性之光)
- 启蒙运动(开始关注人的本质,何为一个人?人应该拥有哪些权利?有自由地运用你自己的理性。)
- 每一个阶段更深入一步,人的思想不断解放,认识不断提升,社会不断进步
- “人”这个字越写越大
- 大写的“人”,是启蒙时代的思想基础
思想解放运动
- 在欧洲历史上,一共有两次伟大的思想革命运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
- 启蒙运动是继文艺复兴之后,欧洲所出现的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也是最为深入的一次思想解放运动
- 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间还应该插入宗教改革:把教会在信仰领域的绝对权威打破,人的思想获得真正自由
关注人的本质
- 文艺复兴:神——人
- 启蒙运动:关注人的本质
- 大写的“人”:是启蒙时代的思想基础
- 围绕人性、人权而展开
- 人要把人当作人来认识
- 启蒙的真谛: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摆脱套在自己头上的愚昧和专制
对启蒙运动的理解
- 启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 启蒙是一个思想转变的过程
- 启蒙是一种开放性的社会现象和精神现象
- 启蒙不是运动
- 欧洲启蒙运动发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后期,比较集中的就是17、18世纪,其高潮在18世纪的法国
- 一共长达两个半世纪,包括19世纪前的二三十年
- 开创于英国,蓬勃于法国,实践于美国,扩大到整个世界。
二、启蒙运动发生的背景
- 根本原因: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反封建专制
- 自然科学的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
- 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的促进作用
三、启蒙运动的兴起:英国(17世纪)
托马斯·霍布斯
(1)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代表作:《利维坦》。“利维坦”是《圣经》中一种力大无穷的海兽的名字,霍布斯用利维坦来比喻一个强大的政府。所以,《利维坦》主要是一本论述政府的著作,其核心就是论述如何建立强大的政府及其合理性。
(2)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
- 在考察这些问题的时候,霍布斯引入了一个重要的概念——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
- 这里的“自然”并非指的是现实的自然界,而是“自然而然”的含义
- 在政府成立之前,人类存在一个自然状态
- 自然状态:政府、君主、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社会自然而然的状态
(3)自然状态——“战争状态说”
- 霍布斯:从性恶论出发,坚持“战争状态说”
- “战争状态说”:人与人之间处于互相残害、互相战争的敌对状态
- 他认为,由于人性邪恶,自然状态是极为可怕、恐怖的,人与人之间处于互相残害、互相战争的敌对状态,人们的生活是:“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且短寿的”
(4)政府建立的起因和目的
- 霍布斯:
- 人性论:性恶论
- 自然状态:战争状态说
- 政府建立的起因:因为人们处于互相残害、互相战争的敌对状态
- 政府建立的目的:为了结束野蛮的战争状态,寻求和平,使人们获得和平的生活,维持生存,保障生命
- 结束“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且短寿的”生活。
(5)签订契约的双方
- 签订契约的双方是个人与众人,而不是人民与政府或君主
- 政府、君主没有参加契约的签订,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
- 政府、君主的权利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可分割也不能转让
- 主张君主专制
- 政府的权利如同《圣经》中提到的海兽“利维坦”一样,使人敬畏
- 霍布斯的名言:“一个最坏的政府也胜过没有政府!”
- 主张君主专制
- 霍布斯经历了英国的内战,亲眼目睹了战争的残酷和混乱给人们带来的恐惧。因此,他特别强调建立强大的政府、君主专制的作用,强调和平的重要性。
- 建立强有力的政府和君主——结束战争、获得和平、保障人的生存——维护人的生命权
(6)政府建立的方式:为了结束野蛮的战争状态,寻求和平,维护生存,人们订立了社会契约,于是建立了政府
(7)全部的自然权利的转让
- 为了结束野蛮的战争状态,寻求和平,维护生存,人们订立了社会契约,于是建立了政府
- 人们签订社会契约创建政府的时候,人们放弃了自己的全部的自然权利,把自己的全部的自然权利转让给了某个人或某个集体。一旦实施了权利的转让,就永远不能收回。
(8)首倡社会契约论:人们签订契约建立政府的时候,人们转让的是自己的全部的自然权利。一旦实施了权利的转让,就永远也不能够再收回。
(9)反抗君主的情况
- 和平高于一切
- 结束战争、维护和平——保障人的生命
- 如果君主实行专制、暴政,但是能保证国内和平的话,人们是不能反抗君主的。
(10)评价
- 积极
- 第一,政府要有一定的实权才能保障人民的权利。
- 第二,否定君权神授
- 肯定契约精神
消极
- 第一,君主、政府没有签订契约,不受契约的限制
- 君主、政府权利过大——专制独裁
- 第二,和平高于人权
-
约翰·诺克
(John Locke,1632—1704年)代表作:《政府论》
(1)人性论洛克
:性善霍布斯
:性恶
(2)自然状态洛克
:从人性善出发,把自然状态描绘成是“和平、善意和互相帮助的状态”霍布斯
:从性恶论出发,坚持“战争状态说”。——人与人之间处于互相残害、互相战争的敌对状态
(3)政府建立的起因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过着一种美好和平的生活,然而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没有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权威,因此,每一个人都是自己自然权利的保护者。然而,当每个人都有权执行自然法时,“法官”就太多了,使得自然法的执行产生了困难,个人的自然权利往往不能得到永远的保障。
- 人们正是为了克服这些不便,通过订立契约,建立了政府。
- 政府建立的起因——自然状态的缺陷
- 第一,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大家共同接受和认可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人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 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利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 条文不明(缺少法律法规、道德标准、共同尺度)、缺少权威、执行不力(缺乏执行者和权利保障)
(4)政府建立的目的
- 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特别是在确保人们的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5)签订契约的双方
- 霍布斯:
- 签订契约的双方是个人与众人,而不是人民与政府或君主。
- 政府、君主没有参加契约的签订, 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
- 政府、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可分割也不能转让。
- 主张君主专制
- 洛克:个人与君主
(6)关于签订契约的双方
- 君主是缔约的一方,他必须受到契约的约束,具有履行契约的义务。
- 按照这种社会契约原则建立的政府,应该实行君主立宪制。
- 明确表示反对君主专制
(7)关于自然权利的转让
- 霍布斯:全部的自然权利的转让
- 为了结束野蛮的战争状态,寻求和平,维护生存,人们订立了社会契约,于是建立了政府。
- 人们签订社会契约创建政府时,人们放弃了自己的全部的自然权利, 把自己的全部的自然权力转让给了某个人或某个集体。一旦实施了权利的转让,就永远不能收回。
- 洛克:部分权利的转让——有限政府
- 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 只转让了下面两种权利:承担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和要求罪犯赔偿损害的权利。
- 提出了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不可能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 政府的权威来自于人民,是人民赋予的。
(8)政府权利有限——实行分权
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使其真正符合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需要,在政府内部应当实行分权。
(9)首倡分权学说
- 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使其真正符合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需要,在政府内部应当实行分权。
- 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分属不同的部门。
- 三种权力并不是平均分配
(10)两权分立
- 立法权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 对外权从属于行政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
- 洛克的分权论实际上还是“两权分立”。
(11)分权与制衡
- 法国的孟德斯鸠不断补充和完善洛克的分权学说
(12)分权与制衡(三权分立)
- 法国的孟德斯鸠不断补充和完善洛克的分权学说: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
- 三权分立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西方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13)三权分立
- 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具体模式不尽相同,但是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其特定的权力,并在相互牵制中达到权力的平衡。
(14)强调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洛克
: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15)反抗君主的情况
- 霍布斯:和平高于一切
- 结束战争、维持和平——保障人的生命
- 如果君主实行专制、暴政,但是能保证国内和平的话,人们是不能反抗君主的。
(16)何种情况人民可以反抗统治者
- 洛克:如果统治者违背了契约, 违背了大多数人的意志时,人民就有权推翻他的统治,再建新政府。
- 侵犯了人们的私有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
- 没有违背人民契约的合法政府是不能反抗的,否则就是叛乱。
(17)为英国革命找到合理的注解
按照洛克这个政府理论,英国人民砍下国王的头、废黜国王是有正当理由的,因为国王侵犯了人们的私有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按照契约,人们有权推翻国王。所以,洛克为英国革命的合理性、正当性找到了一个理由和根据。
(18)暴政
- 暴政以恐惧为根本原则,以谎言为基本信条,以暴力为强大后盾,以权力滥用为主要表征,侵犯人的肉体与精神,使人成为工具。
- 洛克对暴政进行了简化,他衡量暴政与否只采取了一个惟一的标准。在他看来,暴政就是政府超越法律,把政府置于法律之上。
(19)洛克的重要意义
- 破除了君权神授
- 君权来自于人民
- 政府权力有限
- 人权高于政权
(20)自由、民主精神
-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没有经得本人同意,不能使任何人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利。——启蒙的真谛
- 启蒙,实际上就是启发大众摆脱以权势为中心的专制主义和存在于民众中的愚昧主义。在大众思想中建立起真正的自由、平等、民主精神。
(21)伏尔泰评洛克
- “我跑了许多很不幸的弯路,疲惫困顿,寻求了许多真理,所找到的都是许多空想,深觉惭愧,我又回到洛克这里来了,就像一个浪子回到他父亲那里一样。”
- “只有洛克才可以算是我们时代胜似希腊最辉煌的时代的伟大榜样。”
四、启蒙运动的高潮:法国(18世纪)
- 资本主义的发展
- 政治束缚
- 法国封建专制制度的危机
- 天主教会的文化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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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人物、作品和主张
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
- 哲学家、史学家、政论家、文学家
- 《伏尔泰全集》《路易十四时代》《风俗论》(“历史哲学”)《哲学通信》
- 提倡自由精神:启蒙运动的中心在法国。法国启蒙运动的领袖则是伏尔泰。他的思想对18世纪的欧洲产生了巨大影响,特别是他提倡的自由精神,成为启蒙运动的一大口号。
- 提倡理性、尊重知识
- 推崇“开明专制”:抨击封建专制和推崇开明专制
- 法国启蒙运动的精神领袖和导师
- 启蒙运动的中心在法国。法国启蒙运动的领袖则是伏尔泰。
- “18世纪是伏尔泰的世纪”。
- 雨果:“伏尔泰的名字所代表的不是一个人,而是整整一个时代。”
- 歌德:“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旧时代,而卢梭则开辟了一个新时代。”
- 孟德斯鸠(Monte squieu ,1689-1755年 )
- 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波斯人信札》等。
- 主张:抨击封建专制制度、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明确提出三权分立原则、倡导君主立宪制。
- 卢梭 (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 代表作《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 主张:坚决否定封建王权、发展“社会契约”论,提出“人民主权”说。
- 《社会契约论》:卢梭首次提出了人民主权论——即主权在民
- 自然状态
- 文明社会出现之前的自然野蛮的状态
- 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
- 人没有性恶性善,一切都处于最淳朴自然的状态
- 主张返回自然
- 卢梭把自然与文明社会对立起来,否定了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
人生而自由平等,然而,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破坏了人的原始的自由平等,贫困和奴役随之而来。而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非但没有遏制这种不平等的进程,反而把不平等肯定下来。 换言之,不平等、奴役和贫困都是由文明社会造成的。 卢梭把自然与社会对立起来,否定文明的历史进程 那么,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应该如何获得生来就具有的自由平等呢?卢梭认为,这就要用政府来实现。于是,人们订立契约,组件了政府。 政府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而具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
- 签订契约的双方
-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民同由人民自己共同组成的政治共同体缔结的。
- 主张建立人民民主制
- “人民主权论”
- 关于人们让出的权利:每一个订立社会契约的人必须把自己的全部权利 让由人民自己共同组成的政治共同体,而不是交给任何个人或者某一些人
- 主权不可以分割,反对分权
- 主权的归属:主权者就是人民自己
- 主权不可以分割,反对分权
- 卢梭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虽然都主张把缔结契约的每个人的全部自然权利转让给了主权者,都认为主权不可分割,但是他们在主权的归属上是根本不同的。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是君主,君主不是缔约方,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卢梭则认为主权者就是人民自己,社会契约就是人民同由人民自己共同组成的国家缔结的。
- 卢梭极力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认为国家最高权力就是全体人民总的意志的体现,因为人民总的意志是不能分割的,所以国家最高权力也不应加以分割。
- 何种情况下臣民可以反抗主权者
- 卢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一切权利的作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
- 当人民的权利被篡夺,并被运用来压迫和奴役人民的时候,人民完全有权利举行起义、利用暴力消灭篡权者
- 卢梭阐明了革命权利的思想
- 狄德罗与百科全书派 (Denis Diderot ,1713—1784年)
- 代表作《百科全书》。主张:宣传科学与理性,反对迷信和专制。
五、启蒙运动的评价
1、进步意义:教导我们人是自由平等的
- 宣传了自由平等精神
- 人要把人当作人来认识
人,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权利都不能剥夺我们作为人的天赋人权
2、局限性
现实可行性
政治共同体:民众共同参政议政,大国不可能实现;即使民众直接参政议政,并不能反映每个人的平等;多个人意见不同时,该如何抉择;
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对于少数人,他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在卢梭看来,是不平等的,没有反映公意。
没有一个共同认可的权威,很多事情无法真正开展、实施。
广大民众真正参政议政,直接行使权利,他们是否有理性,有运用此权利的智慧?
如果完全凭着感情用事、凭着个人好恶,导致权力滥用,造成流血、冲突。政治独裁或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