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标过程中利用企业信用得分排序相关事宜的意见

闽建办筑函[2016]44号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明确投标中利用企业信用得分排序相关事宜的请示》(晋建综〔2016〕298号)悉。经研究,针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办法的投标人信息查询与信用系数应用衔接问题,有关意见如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与工程招投标活动衔接的通知》(闽建办筑〔2016〕8号)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通过监管平台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信息核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事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15〕23号)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办法的,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对通过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进行排序,且不受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是否低于最低控制价影响。
上述文件规定已明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应当先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信息核验,再进行信用系数应用排序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zjt.fujian.gov.cn/hygl/jzy/wjhb_2728/201610/t20161025_28913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