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宁区政办〔2020〕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加强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工业、交通、水利、商务等行业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招投标平台建设。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属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并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二、明确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方式和规模标准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严禁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符合《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核准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四)进入阳光平台采购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宁发改法规〔2020〕14号)执行。进入阳光平台采购发包的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标准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3)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五)未达到上述标准。政府投资工程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以及在市政府批准的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择发包方式。其中,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规定发包。
三、推动招标投标提速增效
(六)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各类项目要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统筹安排工作时序,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环节,提倡平行作业、交叉推进,有效缩短工作周期,给项目招标投标留足时间。各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前置审批事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靠前做好用地、用林、环评、能评、稳评等服务工作。
(七)优化招标投标方式。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确有必要的,建设单位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批同意后可先行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文件实质性要件变更,致使无法根据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
(八)优选项目组织实施模式。按照“质量可靠、效率优先”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依法依规采用项目代建、工程总承包等模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九)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根据“分级管理、谁处罚谁记分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量化记分管理、办理异议和信用修复。对被列入区级以上(含区级)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黑名单的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黑名单”公示期(处罚期)内不得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十)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作为失信主体,各部门要依照国家发改委等24部委《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和《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经〔2016〕141号)等文件规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十一)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的规定处理投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按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提出投诉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驳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虚假恶意投诉行为列入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十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标后履约检查,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严肃查处中标人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要建立招标投标案件“1﹢X”移送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要开展打击围标串标执法行动,形成招标投标管理常态。
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具体解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上级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aocheng.gov.cn/zfxxgkzl/zfxxgkml/qzfxxgkml/kjww/202008/t20200807_13407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