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的通知
宁人社〔2020〕90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供电公司,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经发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根治欠薪工作,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引发农民工欠薪问题,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
(二)2020年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020年5月1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以履约担保金额或剩余未付的工程款为限;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无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基本要求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国有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出具。保证人要在保面中明确赔付方式及期限。保面应为不可撒销,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二)建设单位有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将对其新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担保金额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予以调增。
三、规范工程款支付担保程序
(一)实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等担保文书是承发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将担保保函等作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按工程合同管理权限及时报送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二)在保函约定有效期内发生施工单位被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在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说明建设单位违约情况和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经赔付后,如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完工的,建设单位需要重新提交保函。
(三)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建设单位合同义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建设单位要及时提交续保保函。建设单位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强化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督促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压实责任,全面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加强对辖区内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落实,发现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市水利局
国家电网宁德供电公司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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