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闽交建〔2020〕21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
按照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9〕77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推进全过程监管,经研究决定在我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电子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7〕181号)基础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进行完善监督点及监督规则,增强电子行政监督的严肃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标中监督
招投标监管单位应做好招标文件备案审核,重点监督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一)投标人信誉。投标人信誉应严格执行我省公路水运招标范本关于投标人不得存在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规定,原则不再另行增加其他内容。
(二)投标人资质。资质条件应符合我省公路水运招标范本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有关工程承接范围规定要求,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性质相匹配。
(三)投标人业绩。应按我省公路水运电子招标范本有关要求结合工程规模合理设置投标人业绩,不得随意提高要求。
高速公路:勘察设计、设计审查、机电施工、机电监理、路面施工招标可设置业绩。路基土建施工招标,除有长隧道、大桥等大型构造物的项目外,不设置业绩。土建监理、试验检测招标,除技术复杂的项目外,不设置业绩。
普通公路: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招标,除技术复杂的项目外,不设置业绩;施工招标,除有长隧道、大桥等大型构造物的项目外,不设置业绩。
(四)主要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按我省公路水运电子招标范本的要求设置主要从业人员资格条件,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只设置主要人员执业资格条件,不设置人员业绩。
(五)评标办法。应按照我省公路水运电子招标范本要求设置评标办法,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增加加分条件。其中:除技术特别复杂的公路水运工程外,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设计咨询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设计、设计咨询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取消各类奖项等评分项。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招标项目,仅设置报价分和信用分,评标时只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人、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评分,其余部分仅进行符合性审查。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招标项目,除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项目建议书以及投标人、主要人员的信用情况和业绩进行评分外,原则上不得增加其它评分项。
(六)招标文件澄清及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完善等方面内容,不得对资格条件进行提高(或降低)或修改评标办法,不得对范本中规定的招标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改。在招标文件公开发布后,若需对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评标办法等进行重大修改的,应重新发布公告。
(七)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现行标准,不得设置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范畴的风险包干条款,不得设定特定变更条款改变合同价款包干模式(除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外)。
(八)投标文件的投递。开标前,电子交易平台应对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将解析结果推送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辅助。对于不同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电子交易平台应予以提示,并认定这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由同一人办理,提交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九)投标保证金。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或招标人应对投标人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进行检查,电子交易平台对电子保函进行解析,并将解析结果推送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辅助。对于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提交保证金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额度的,或保函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十)投标报价。报价文件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推送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辅助。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应提交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第二信封不参加评审,评标报价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如不能说明原因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二、严格标后监督
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严格落实标后监管,重点打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完善标后监管平台,在中标人合同履约阶段,招投标监管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履约管理,并及时录入履约情况。
(十一)人员履约管理。建设单位应对投标承诺人员履约到位、人员变更情况进行审核,人员履约及变更情况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十二)合同变更管理。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合同变更情况应符合招标文件及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十三)工程分包管理。建设单位应对标段分包情况进行审核,分包情况应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部、省有关施工分包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三、监管规则
(一)职责分工
各单位应加强招投标监管,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闽交政法函〔2019〕52号)要求,对照《福建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闽发改法规〔2020〕555号)的整治内容,运用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开展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1.高速公路。厦门市境内省高速集团未参股的项目招投标监管由厦门市交通局负责;其他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监管委托省高指负责。
2.普通公路。国省道项目招投标监管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项目具体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3.水运工程。除国家审批的水运工程项目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外,水运工程项目(含国家审批的非主体工程和非主要工艺设备)招投标监管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项目所在地沿海港口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陆岛交通码头项目招投标监管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所在地设区市(区)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工作要求
1.电子行政监督点按照现行国家、省里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进行设定,实行红灯、黄灯、绿灯预警功能。红灯表示当前事项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黄灯表示当前事项有可能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绿灯表示当前事项符合招投标相关规定。出现红灯、黄灯的,督平台应通过短信方式将预警、回复情况提醒招标人及项目招投标监管单位。
2.为保持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延续性,项目招投标监管单位应在项目标前标中阶段明确相对固定监督人员,并加强项目标后阶段监督人员的衔接,实现全过程无缝监督。根据电子行政监督点内容,做好项目报建情况、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异议处理、合同签订和标后等事项的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审核。对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招投标监管单位应及时点亮黄灯或红灯预警信息,指出违法违规行为并明确整改要求。
3.招标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招投标流程中亮起红灯、黄灯的事项及时整改或说明,并线上向项目招投标监管单位反馈。项目招投标监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若符合相关规定,则消除预警,亮起绿灯;若认为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改变红灯、黄灯状态,并提出整改意见,由招标人整改落实。
4.上级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主管部门监督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指出存在问题并明确整改要求,同时点亮黄灯或红灯预警,由项目招投标监管单位督促招标人及时整改到位,经项目招投标监管单位确认合规后向点亮预警灯的部门申请消除预警。点亮预警灯的部门认为整改合规后则及时消除预警,否则在3个工作日内驳回申请,并指出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直至整改到位。
5.招标人对亮起红灯、黄灯的事项拒不整改或说明的,由项目招投标监管单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的重点检查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核查,一经查实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6.项目招投标监管单位对亮起红灯、黄灯事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将按《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程》(闽纪办发〔2020〕3号)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跟踪督查其依法履职尽责情况。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各设区市(区)交通、沿海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流程招投标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各地现行招投标职责划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电子行政监督工作,将各项监督工作落实到岗到人。非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可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31日
(联系人:林俊评,电话:0591-87077513,13763818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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