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九条意见(修订)
宁政〔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提升建筑业发展,依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发展龙头骨干企业。确定“宁德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30强”(以下简称龙头骨干企业),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优化结构体系和产业格局,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提升资质等方式向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支持本市特、一级龙头骨干企业适度参股(10%-20%)地方资源类项目,努力实现从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过渡。
二、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我市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鼓励企业调增我市紧缺专业资质(含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1.5倍。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在受到奖励后10年内工商注册地(含受奖资质分立)外迁的,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
三、发展壮大总部经济。提升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水平,发挥总部经济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各县(市、区)(含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上安排适量用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用地,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设定施工产值、税收等作为前置条件。对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建设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分别安排不超过30亩、20亩的总部办公用地。对建筑业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和资金建设员工公寓,符合条件纳入当地公租房建设计划的,可享受公租房建设优惠政策。
四、积极引进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特、一级资质施工企业的总部(独立法人机构)迁移到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书面承诺10年内不离开本市,并符合条件的,享受我市龙头骨干企业相应待遇,同时给予资质引进奖励及办公用房补助,特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600万元,一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50万元;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总部建设用地、税收、参与地方资源项目等相关优惠政策均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如在承诺期间迁离本市的,必须退回上述所有奖励补助资金。
五、支持企业拓宽市场。我市民营投资(含房地产)项目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依法发包给本地施工企业施工的,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奖励,金额为该项目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本地实力较强、信誉度较高的建筑企业单独或通过与央企、省内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担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重大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城市综合体、旧城区改造等方面的投资运营。
六、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对建筑业年度总产值、纳税额超过一定标准,按企业对我市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适当的奖励。本市施工企业当年在宁统计的产值达到5亿元且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5亿元且纳税每增加10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市政府每年对在科技进步、抢险救灾、创先争优、社会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七、推进建筑科技创新应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申报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50万元;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或建筑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被列入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通过评审的,奖励10万元;主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参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参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第一主编住建系统国家级工法的,奖励5万元。
八、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教育培养力度,除中央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不符合学历条件但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规定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获得一项及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可按规定破格申报工程师。支持省九建等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
九、健全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实施精品带动战略,鼓励企业申报优质工程、优秀工法,推动建筑品质提升。对获得部、省、市优工程项目的,根据相应级别的优质工程,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给予总承包单位和参建单位2%、4%、6%的创优增加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措施,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推动建筑业发展的合力,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宁德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奖励补助事项均由受益财政兑现,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监督各县(市、区)执行,宁政〔2018〕16号文同时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ningde.gov.cn/zfxxgkzl/zfxxgkml/fggzhgf/gtzycxjs/202007/t20200715_1332824.htm